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109條新增以來,司法實踐中對欺詐不加以界定,直接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若第109條適用到懲罰性賠償案件中會不適當加重消費者的負擔,致使消費者對司法救濟心存顧慮;若完全不適用第109條,又會使該標準之目的落空。因此,在未來司法過程中,應(yīng)將欺詐作狹義解釋,專指構(gòu)成要件之一——欺詐行為,其他構(gòu)成要件適用高度蓋然性標準,這是對懲罰性賠償制度與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二者追求的價值目標和權(quán)衡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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