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5年前制定的一部法凸顯'民告官'法律問題胡康生介紹,《行政訴訟法》大體經歷了前奏、催生、誕生三階段。前奏即為1982年《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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