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引言典型的和非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的區(qū)分是以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行為是否具備一般食品安全犯罪特征為依據(jù),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食品安全犯罪的一般性、常見性特征,而非典型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行為具有特殊性、模糊性、爭議性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食品安全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了四種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biāo)準(zhǔn)的食品罪的具體情形,就屬于典型的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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