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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規(guī)則原則范文

時間:2023-07-17 16: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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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規(guī)則原則

第1篇

關鍵詞: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歸責原則;成因

一、 審計法律責任及成因

所謂審計法律責任,是審計人員在履行獨立審計責任過程中因過失而給客戶和相關第三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它與審計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出具審計報表所負的責任,即注冊會計師應對審計過程是否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從世界各國會計師被訴訟的情況來看,會計師承擔審計法律責任主要基于以下幾個原因:

1、審計關系失衡

在股份制公司中,均衡的審計關系格局應該是由財產所有者的代表――股東大會委托審計人員對經營管理者的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查、鑒證并提出審計意見。這樣,股東掌握著對經營者的監(jiān)控權,也掌握著審計委托權,審計人員可以保持較高的獨立性,形成一種均衡、正常的審計關系。

2、現(xiàn)代審計方法的局限性

目前,會計師在審計業(yè)務中采取的是以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制度基礎審計。制度基礎審計是建立在被審計單位存在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之上的。通過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各個控制環(huán)節(jié)進行審查,目的是發(fā)現(xiàn)控制制度的薄弱之處,找出問題發(fā)生的根源,然后針對這些環(huán)節(jié)擴大檢查范圍。然而在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內外勾結,惡意串通的情況下,審計人員根本就無法發(fā)現(xiàn)控制制度的薄弱之處,這樣得出的審計結論可能就和客觀事實出入很大。并且,制度基礎審計雖然也涉及審計風險的問題,但它并不直接處理審計風險,而使審計人員的注意力過于集中于被審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方面,使審計人員過于依賴內部控制的測試而忽視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環(huán)節(jié);同時,由于企業(yè)之間的競爭愈來愈激烈,企業(yè)的不穩(wěn)定性增加,審計風險愈來愈大,社會公眾也要求會計師揭示各種審計風險。而面對這些問題,制度基礎審計顯得無能為力。

3,“深口袋”原則

“深口袋”理論,也稱保險假設,是指管理者聘用會計師的目的是為了轉移部分財務披露的責任。這種假設主要來自:(1)會計師和審計服務的接受者對審計作用理解的偏差;(2)產品責任概念的擴展。在司法實踐中,當一項虛假會計信息涉及到多個環(huán)節(jié)時,司法部門只能采取“非理性無限連帶責任”的判例原則,即誰最有能力承擔經濟賠償,就由誰來承擔責任,這也就是所謂的“深口袋理論”。

該理論的貫徹,從表面上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會機制的作用,但實際上由于責任與權利不對等,這種不當?shù)奶幜P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原因是大多數(shù)會計師事務所都具有相當?shù)慕洕r償能力,因此,在虛假會計信息的賠償中承擔了大部分責任。

二、 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 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它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作為確定和追究責任的依據(jù),即“有過錯方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責任原則體現(xiàn)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有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大小決定責任輕重。長期以來,對于專業(yè)人士的法律責任基本上都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當然也不例外。

雖然注冊會計師審計具有鑒證職能,但它只是公允性審計,會計師對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給予“合理保證”,允許會計師審計后的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有適度偏離。因為審計工作的性質本身就有局限性,會計師并不能保證己審計的會計報表不存在任何的錯誤或漏報。一般來說,審計工作越細,發(fā)現(xiàn)錯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時意味著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審計費用也越高。審計作為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產物,本來就是用來降低成本的,如果審計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則審計變得得不償失。這就是會計師承擔合理保證的理論基礎,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的??紤]到成本效益的原則,審計風險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不要求會計師查出所有的錯弊,所以,允許會計師存在一定的審計失敗。只要會計師在從事會計審計活動時,盡到了應有的職業(yè)關注,即使出具了虛假的財務報告,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2、 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責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承擔的責任原則。

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并非一種“合理的保證”責任,而是通常意義上的“保證”責任。即只要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實際財務狀況不符,即只要存在虛假報告,不管會計師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責任。

3、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即受害人必須證明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存在才能夠勝訴。由于會計師從產生之日起就是以專家的特殊身份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因此,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屬于專家責任的范疇。獨立審計屬于一種專家職業(yè),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yè)性,會計師相對于報表使用人而言通常處于知識優(yōu)勢地位,后者很難從會計師最終出具的專業(yè)成果中辨析專業(yè)服務的質量,更難以證實過錯的存在。而且作為證據(jù)的審計工作底稿所有權屬于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對工作底稿實行保密原則,因此,受害者要主張會計師有過錯,將面臨兩個難題:一是審計工作底稿無法取得;二是即使取得審計工作底稿,由于專業(yè)知識的欠缺,也無法證明會計師是否有過失。如單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將會使受害人在提訟后在舉證方面遇到嚴重的困難。因為會計師報告不實的事實是可以證明的,從這些事實中可以證明其客觀上確有過錯,但要求受害人必須證明會計師主觀上有過錯是十分困難的。因為會計師可以以各種理由證明其所做的報告已經嚴格遵循了相關執(zhí)業(yè)規(guī)則,從而可以免于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等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4、 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中對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

目前為止,我國法律未就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從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能夠推斷適用的是過錯原則。我國1993年頒布的《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業(yè)中存在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的規(guī)定亦即存在“過錯”的行為,才可以考慮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問題。

因此,《注冊會計師法》對會計師的專業(yè)判斷提出了“明知”和“應知”的要求。如果會計師“明知”違法而為之,或者“應知”違法而為之,都屬于第42條規(guī)定的“違反本法規(guī)定”,從而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會計師嚴格遵循審計準則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真實的審計報告,即使出具的審計意見與實際不符,也不影響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只有注冊會計師沒有遵循或沒有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未盡應有的職業(yè)謹慎或注意義務,主觀上故意或過失地出具了與實際不相符的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才對此承擔責任。

“換言之,以是否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為判斷注冊會計師主觀有無過錯的標準,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前提條件,其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薄蹲詴嫀煼ā沸抻啿莅刚髑笠庖姼宓?0條規(guī)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guī)定,故意或者過失出具不實或者不當?shù)臉I(yè)務報告,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表明立法者已經考慮將過錯原則寫進《注冊會計師法》,這樣受害人向注冊會計師索賠必須證明后者主觀上有過錯。

由此可見,我國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本人認為,在剛導入審計法律責任制度時,應統(tǒng)一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等時機成熟,再修改法律,統(tǒng)一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畢竟在我國,會計職業(yè)發(fā)展時間還不長,會計師成長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還不能盲目與國際接軌。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yè)的特性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廣泛性,注冊會計師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較為復雜,未來我國還可建立以推定過錯責任為主,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為輔的歸責原則體系。

作者單位:河南工程學院

參考文獻

[1]劉明顯.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案例與研究[M].遼寧:遼寧人民出版社,2005.125-130.

[2]張新寶.中國侵權行為法[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69-75.

[3]林志軍.西方審計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審計出本社,2004.89-102.

第2篇

注冊會計師本身的職業(yè)性質決定了它是一個容易遭受法律訴訟的行業(yè),那些蒙受損失的受害人總想通過注冊會計師以盡可能地使損失得到補償。而且,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如:真正符合行業(yè)自身發(fā)展規(guī)律和國際慣例的管理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執(zhí)業(yè)質量、職業(yè)道德水平、隊伍素質不高等等。以上問題的存在使注冊會計師面臨著極大的法律訴訟危機。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成因分析

(一)從審計業(yè)務的雙方當事人來看,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主要來自于被審計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兩方面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和經營失敗

如果審計人員未能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可能遭到被審計單位及有關方面的控告。但注冊會計師只要嚴格遵守專業(yè)標準的要求,實施適當并且必要的審計程序,則只承擔審計責任。經營失敗是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并且可能會連累到審計人員。即使審計人員確實遵循了審計準則,但卻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也可能面臨著來自公眾或客戶的訴訟。

2.審計機構和人員方面的責任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違約、過失行為,將承擔相應的違約或過失責任,而欺詐行為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這種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我國具體的職業(yè)環(huán)境導致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

1.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fā)展,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報表中所有的錯弊,要求其承擔全部的檢查和報告的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審計目標和專門審計的合規(guī)性目標、一般目的審計和特殊目的審計的區(qū)別。

2.技術因素

基礎審計的制度局限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技術因素。我國的審計方法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之上的,并且由于正處于新舊體制轉換以及證券市場發(fā)育很不成熟的背景下,現(xiàn)時的審計環(huán)境隱藏著很大的職業(yè)風險。

3.環(huán)境因素

從公司內部環(huán)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缺位,董事會、監(jiān)事會由大股東操縱的情況十分嚴重,公司由一人或少數(shù)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yè)訓練。法人治理結構的不當導致注冊會計師審計關系的嚴重失衡。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審計委托人,從而造成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其造假的現(xiàn)象。

4.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滯后與經濟發(fā)展的實際需要造成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缺乏。目前我國《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都有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民事責任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

5.監(jiān)管因素

中國證監(jiān)會在監(jiān)管理念方面重審批、輕監(jiān)管,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的監(jiān)督力度不夠,體系和手段都不到位。監(jiān)管體系薄弱,監(jiān)管手段不成熟,監(jiān)管人員嚴重不足,忽視對注冊會計師的指導和監(jiān)督以及應有的保護,也加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

6.道德因素

某些注冊會計師一方面在思想上存在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戶的錯誤認識,而且法律意識淡薄,有時置國家法規(guī)和職業(yè)規(guī)則而不顧,弄虛作假,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了注冊會計師的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另一方面在工作中缺乏應有的敬業(yè)精神,不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質量,對某些重要的查賬驗證業(yè)務甚至不做任何工作底稿,以致對某些比較明顯的問題也未能向委托人批示或披露,抱有僥幸心理。這些職業(yè)道德上的因素也促進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探討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和欺詐對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而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具體表現(xiàn)為應負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一)行政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水海南長城國際投資集團(簡稱中水集團)是于1989年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yè)。由于當時海南正處在建省初期,可謂百廢待興,確實需要引進大量外資,因此實行先成立后驗資的逆程序。1992年我國《外資投資企業(yè)管理辦法》規(guī)定:“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必須辦理年檢,審核公司現(xiàn)行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情況,對于不按規(guī)定辦理年檢或沒有按規(guī)定投入實收資本的外商投資企業(yè),一律吊銷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边@對于已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但尚未投入實收資本的中水集團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棒,因此公司采取銀彈政策,使海南省新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無視中水集團將1000美元涂改為1000萬美元的虛假復印件;無視對重要證明文件――銀行存款單不但要求是原件,而且要到銀行去核對的規(guī)定,在該事務所得到12000元的驗資費和王姓注冊會計師得到2400元的介紹費后,出具了驗資報告,發(fā)生了一件震驚全國的金融詐騙案。

在案例中,王姓注冊會計師的主觀行為造成了一起危害巨大的金融詐騙案,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損失,該王姓副所長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資格并鋃鐺入獄。對此案例進行分析可知,王姓注冊會計師最后得到的行政責任處罰正是根據(jù)該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責任而判定的。注冊會計師引發(fā)的行政責任多為過錯責任,因此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歸責原則,應以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

(二)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1998年2月的一天,私營企業(yè)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長的陪同下來到某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手續(xù)。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見工商局的胡科長親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冊會計師小王從速辦理。小王對李老板提供的驗資資料一一審驗,并特別仔細地查驗了其中最關鍵的材料――兩張銀行進賬單:進賬金額分別為36萬元和64萬元,合計100萬元,收款人系被審驗單位,其用途為投資款,銀行業(yè)務公章和工作人員私章一應俱全,無一涂改痕跡。于是,小王當場就起草了驗資報告。

后來,李老板由于搞非法傳銷進了看守所。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其向事務所提供的兩張銀行進賬單,金額是變造的,變造方法是:先向銀行分別存入6萬元和4萬元現(xiàn)金,在填寫銀行進賬單時預留空格,待銀行蓋章后,再在預留的空格處填補,由于筆跡相同,填補恰到好處,外人無法辨別。辦案人員認為,注冊會計師小王在驗資時未向銀行調查取證,僅憑李老板提供的經過變造的銀行進賬單,就草率地出具了驗資報告,屬于不負責任,且已造成了嚴重后果,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中的注冊會計師小王出具了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安機關指控其涉嫌構成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依據(jù)的是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本罪必須符合四個要件:一是犯罪主體是中介組織人員;二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失,這是區(qū)分本罪與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最主要的區(qū)別;三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即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四是造成了嚴重后果,即有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給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這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注冊會計師小王出具驗資報告的行為基本符合上述前三個要件,而且其行為確實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公安機關對小王的指控是完全符合以上四個要件的。

根據(jù)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判斷注冊會計師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要件,將犯罪的主觀方面分為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要想將不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光有犯罪構成中的客觀要件是不夠的,還須具備犯罪構成中所要求的主觀要件,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的。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特有的、在自身有過錯或無過錯的情況下出具了虛假報告而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而應由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屬于侵權的民事責任,不包括違約、違反保密義務等非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特有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組成。在這三個歸責原則中,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只是在特殊的場合適用。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一規(guī)定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同樣體現(xiàn)了過錯責任原則。所不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規(guī)定中的過錯僅指故意,而不包括過失。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要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的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我國法律尚無注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故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按過錯責任原則會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并且根據(jù)法律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一方所受之損害是由對方行為所引起或是為了對方利益,在顯然有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即可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边@一規(guī)定就明顯體現(xiàn)了公平責任原則。

綜上所述,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三、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應對措施

我國注冊會計師目前面臨的訴訟危機的主要成因在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歸責方法不明確,相關法律的法律地位較低,為此,應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其應對措施如下:

(一)加強《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

目前,《獨立審計準則》在法律上的地位僅僅是作為執(zhí)業(yè)準則,從《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來看,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淵源是行政規(guī)章。也就是說,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機關在處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的案件時,《獨立審計準則》僅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的依據(jù)。筆者認為,應當加強《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丢毩徲嫓蕜t》應與《注冊會計師法》掛鉤,在責任的認定方面可增加參照《獨立審計準則》的條款,使審計準則與法律關系密切,甚至將審計準則作為法律的解釋,從而最終使《獨立審計準則》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jù)。

(二)適當增加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大多數(shù)為有限責任制,公司的注冊資本往往只有幾十萬,但卻承擔著幾千萬的營業(yè)額,一旦出現(xiàn)問題,承擔的主要是刑事責任??v觀國外事務所的發(fā)展經歷,跨過合伙制而直接實行有限責任制是不可取的。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改善注冊會計師的從業(yè)環(huán)境,完善相關制度,盡快建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并在《民法通則》中加入適當?shù)臈l款,使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成為民事責任。

(三)加強《注冊會計師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除了《注冊會計師法》以外,還有很多的法律都規(guī)定了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律責任,但不同的法律之間又存在著失調性。而大多數(shù)案件在判定的時候,多數(shù)是參考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予以量刑或處理??梢?,應當適當?shù)丶訌姟蹲詴嫀煼ā返姆傻匚?,并在其他法律法?guī)與之發(fā)生不協(xié)調的情況時,以《注冊會計師法》的規(guī)定為準,使它成為從法律角度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jù)。

(四)成立專業(yè)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

目前,法院是作為裁判者來判定注冊會計師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但涉及注冊會計師訴訟的案件專業(yè)性強、職業(yè)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應成立專業(yè)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彌補司法界在處理注冊會計師案件時缺乏專業(yè)知識及專業(yè)水平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注冊會計師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專業(yè)的判斷。

(五)規(guī)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免除

第3篇

關鍵詞:審計責任;法律責任;歸責原則;會計師

對法律責任的歸結稱歸責.它是指對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確認、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動。審計法律責任歸責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確定歸責的原則討論歸責原則問題.核心就是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等歸責原則之間進行選擇.這通常是一個侵權法下的話題。然而,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包括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兩種類型。因追究侵權責任有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區(qū)分.而違約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只要存在違反合同條款的情形且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抗辯事由。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本文在討論歸責原則時,對兩種不同的責任類型不加區(qū)分.是因為在這兩種責任體系下,會計師與原告的爭議是由于會計師提供的審計業(yè)務的質量展開的,核心問題是會計師執(zhí)業(yè)行為中的“保證”特征.它對歸責原則的影響在兩種責任體系下都存在。

一、過錯責任原則

從19世紀以來.過錯成為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有關其合理性的理論解說非常多。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狀態(tài)。此種狀態(tài)是通過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正當?shù)摹⑦`法的行為表現(xiàn)出來的。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它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作為確定和追究責任的依據(jù).即“有過錯方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過錯責任原則體現(xiàn)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則.有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大小決定責任輕重。長期以來,對于專業(yè)人士的法律責任基本上都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當然也不例外。

這種觀點認為.盡管注冊會計師審計具有鑒證職能,但它畢竟是公允性審計.會計師對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給予“合理保證”.而不是絕對保證。“合理保證”意味著允許會計師審計后的會計報表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有適度偏離審計的產生.本質上是為了維護股東或者潛在的股東及公眾投資者的利益由于審計的局限性.會計師并不能保證已審計的會計報表不存在任何的錯誤或漏報。合理的保證責任是基于審計的成本效益原則根據(jù)委托理論,在委托關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終由社會公眾承擔的合理的審計費,是降低委托風險的最經濟的控制機制委托人需要平衡其支付的審計成本與取得的審計收益(主要是會計師發(fā)現(xiàn)會計報表中的錯弊而為委托人挽回的損失等)之間的關系。一般來說.審計工作越細.發(fā)現(xiàn)錯弊的概率越大.但是它同時意味著委托人所要支付的審計費用也越高審計作為現(xiàn)代公司制度的產物,本來就是用來降低成本的.如果審計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提升成本.則使審計變得得不償失。這就是會計師承擔合理保證的理論基礎.是基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的??紤]到成本效益的原則,審計風險更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不要求會計師查出所有的錯弊.所以.允許會計師存在~定的審計失敗。只要會計師在從事會計審計活動時.盡到了應有的職業(yè)關注.即使出具了虛假的財務報告.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在大陸法系國家.商法或者公司法關于法定審計的規(guī)定,均確認了會計師因“過錯”而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

(1)法國《公司法》第234條第1款規(guī)定:“會計師應向公司和第三人對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所犯的錯誤和過失所造成的損失結果承擔責任”

(2)《德國商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guī)定:“進行審計的會計師、其助手以及會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于因故意或過失而違反其職責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只有被審計單位以及被審計單位的聯(lián)屬企業(yè)才能要求損害賠償”

(3)日本《監(jiān)察特例法》規(guī)定,監(jiān)察法人為多數(shù)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證明會計、監(jiān)察法人有怠行職務行為(包括故意或過失),會計師和監(jiān)察法人可以無過失為由行使抗辯權原告請求賠償時必須證明會計師、監(jiān)察法人有懈怠職務的行為有損失及確定的損失數(shù)額以及損失與懈怠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等。

(4)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有關此部分的內容主要依從判例.原告若想在針對會計師的訴訟中勝訴.必須能證明三個事實:第一,會計師缺乏合理的關注義務:第二,原告確實依賴有關會計師的技術做出相應的行為:第三,有關會計師并無合理原因解釋其在提供服務時為何會做出使原告遭受損失的行為.或者為何不做出某一行為而避免原告受到損失。

此外.在會計職業(yè)最發(fā)達的普通法系國家.會計師不當執(zhí)業(yè)引起的法律責任一直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僅如此.在涉及到專業(yè)人士的執(zhí)業(yè)活動領域的案件中.法官始終拒絕接受將專業(yè)人士提供的服務作為一種擔保責任.或者絕對責任的觀點。早在1938年,英國廷戴爾法官就曾經指出:“每一個以學有所長的專業(yè)人士身份進行活動的人.都有義務在其專業(yè)活動中運用合理水平的注意和專業(yè)技能。但是.一個律師不能擔保打贏所有的官司,一個外科醫(yī)生也不能保證手到病除。”一百多年后.在1975年Greave案中.丹寧勛爵再次重申了這項普通法的基本規(guī)則他指出:“有關專業(yè)人士責任的法律并沒有隱含一個保證條款.要求專業(yè)人士取得最理想的結果。它至多只是要求專業(yè)人士運用合理的注意和技能”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為責任要件而依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承擔的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于19世紀中后期.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迅速發(fā)展.導致工業(yè)災害頻生,交通事故驟增,產品質量缺陷嚴重,給公眾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在這種條件下.人們試圖尋找一種較之傳統(tǒng)過錯責任原則更為嚴格的法律對策對受害人提供保護和救濟。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在此種背景下產生的。如果說過錯責任原則是從對個人主觀方面有所要求來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原則.符合公平正義的標準的話,那么.無過錯責任原則則是從整個社會利益之均衡、不同社會群體力量之強弱對比.以及尋求補償以息事寧人的期度來體現(xiàn)民法的公平原則的.它反映的是現(xiàn)代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公平正義觀。

第4篇

(1)認為,應以單一的過錯責任原則,構造“式的司責任制度的和諧體系”?!皻w責原則的一元化,使責任同過錯密切聯(lián)結起來,把過錯的道德評價和法律評價提到了十分顯著的位置,這就為發(fā)揮法律責任的和預防作用奠定了基礎”。這種觀點否認了過錯責任原則之外的其他任何歸責原則,主張擴大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以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

(2)認為,“在相當?shù)臅r期內,歸責原則將是二元制,即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對于一般的歸責情形,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特殊的歸責情形,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所謂的公平責任原則,“多半是賠償標準總是長而不是責任依據(jù)問題。所以,它能事作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還大有探討余地”。

(3)認為,在我國法律制度中,同時也存在著三個歸責原則,但對于存在著哪三個歸責原則又有分歧。有人主張:三個歸責原則應是指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三個歸責原則,即“一般情況下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特殊情況下適用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無行為能力人致害而監(jiān)護人不能賠償?shù)忍貏e案件適用的公平責任原則”。也有人主張;三個歸責原則是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適用于各種特殊侵權行為的原則,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為補救當事人的損害而存在的一項歸責原則”。

這種觀點的特點是一改過錯推定原則屬于過錯責任原則范疇的說法,將過錯推定原則從過錯責任原則中獨立出來,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歸責原則。還有人認為:三個歸責原則是指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而在刑事責任方面,則一致同意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其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基本原則。如刑法中的罪達原則,即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要件,將犯罪的主觀方面分為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要想將不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光有犯罪構成中的客觀要件是不夠的,還須具備犯罪構成中所要求的主觀要件,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的。如因意外事件而產生危害性的行為就是因為不具備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而不被認定為犯罪的。至于刑事責任是否還存在其他歸責原則,卻有一番爭論。有人認為,在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中,除了過錯責任原則外,還存在著無過錯責任原則。持肯定態(tài)度的學者認為:“為了增強人們的社會責任感和提高人們的注意力,同時為加強對某些特殊對象的特別保護,有必要在刑法中規(guī)定無過錯責任條件。我國刑法正滿足了這一社會要求,無論是1979年刑法還是1997年刑法,以及在此期間頒布的一些單行刑事法規(guī),都涉及到無過錯責任的適用這說明在刑法領域,我國在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的前提下,肯定了無過錯責任的價值?!倍穸ㄕ摰膶W者則認為:“在當前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不存在無過錯責任,而且將來也不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而且將來也不應采用無過錯責任。罪過現(xiàn)任責任始終是我國刑事責任的原則,無過錯責任與我國刑法的性質是背道而馳的,應予否定?!?/p>

在行政責任方面,也存在著分歧。有人認為行政責任的歸責原則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用的混合歸責原則;有人則認為采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還有人認為是以違法責任原則為其歸責原則。

比較上述觀點,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不論是民事責任方面、還是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方面,對歸責原則體系構成的爭論無非集中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等歸責原則的不同組合方面。但究竟是單一的歸責原則還是以多元化的歸責原則組成體系來統(tǒng)攝法律責任制度指導部門呢?從前面幾章節(jié)的論述來看,法律責任制度的功能的多元化決定了單一的歸責原則是不能適應的需求的,歸責原則的多元化是法律責任制度的必然趨勢。但是,歸責原則的多元化究竟以多少為宜呢?

筆者認為,在歸責原則的多元化中,無論是三原則鼎立,還是二原則并存,都難免出現(xiàn)規(guī)范之間的不協(xié)調,強調其中的任何一個原則,都可能排斥其他原則。只有根據(jù)各人的生產力水平及其特點,最有效地建立并維護正常的秩序和生產秩序,才是確立歸責原則的根據(jù)。因此,探討一個國家的歸責原則體系的不能停留在臆想層面上,而應從這個國家的現(xiàn)實經濟生活情況和立法,司法實踐出發(fā),既不能忽視該國家的法律傳統(tǒng),同時也應適應世界上歸責原則的發(fā)展潮流,在、客觀的基礎上建立一個合理的歸責原則體系。所以我們有必要結合我國的國情來建立一個有著特色的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而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法律制度。

第5篇

論文摘要: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學校承擔全部或部分的民事責任。但學校作為一個公益性的教育機構,不宜過多地進行賠償。實行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學生為劉象,通過學校教育進行有組織的體育活動,包括各類學校的體育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扼w育法》更是從學校體育工作的地位、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責任以及學校體育的根本目的與任務等方面作出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因此,學校體育在學校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近年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所引發(fā)的糾紛逐漸增多,在司法實踐中又大多判決學校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1999年1月,南京某高校二年級學生李某,在體育課中作雙杠前滾翻成外側坐動作時,不慎從杠中落下。李某肩背部著地,胸十二椎、腰椎一處骨折,導致胸以下癱瘓。此案經李某與學校達成和解協(xié)議,以學校賠償70萬元結案。2000年5月,北京房山某中學的一場足球賽中,守門員張某與對方前鋒李某相撞,導致張某腹部損傷、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張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9萬元。經房山法院調解,此案以李某和學校共同賠償張某醫(yī)療費、傷殘補助費8.6萬元結案。鑒于此,為了防止再賠錢,有些學校不得不采取一些消極的做法:室外體育課能不上就不上,上體育課時盡量做徒手練習而不做器械訓練,寧做徒手操也不做球類運動,等等。毫無疑問,這些做法是與我國的教育方針柏悖的,學校體育因此陷入進退維谷之中。本文試圖通過分析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繼而探討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1 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是指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fā)生以后,應以何種依據(jù)使其負責。而歸責原則即指歸責的基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侵權民事責任的根據(jù)和標準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作為侵權案件來處理的,那么,承擔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什么呢?有學者認為共有3種:第1種是過錯責任原則,第2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第3種是公平責任原則-4J。筆者認為,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而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1.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同時適用于侵權行為責任和違約行為責任?!睹穹ㄍ▌t》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一規(guī)定表明我國民事立法已把過錯責仟原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確認其作為一般I責原則的法地位。其含義在于:過錯責任不僅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jù)|5。簡單地說,構成過錯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能是過錯,而不是損害結果,有過錯則有責任;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過錯的大小與責任范圍相一致。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民事法律責任中,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當無問題,問題是如何在實踐中準確廓清學校有無過錯。學校有過錯,就應當負賠償責任;學校無過錯,就不負賠償責任;學校有部分過錯,就應當承擔部分的法律責任。在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根據(jù)民法理論,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堅持4要件說,即第1要有損害事實;第2要有違法行為;第3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第4是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過錯。所謂過錯,就是指當事人實施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后果的主觀態(tài)度,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fā)生或者聽任其發(fā)生;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竟然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卻輕信這種結果不會發(fā)生。例如:如果學校疏于對體育場地、器材等的維護和管理,或者體育教師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未盡到應盡的義務,由此而發(fā)生的體育傷害事故,則學校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其法律責任不可推卸。值得注意的是,在實行過錯責任原則中,舉證責任是由受害人來承擔的。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受害人若主張學校具有過錯,必須向法院提供十H應的證據(jù),即誰主張,誰舉證?!斗▏穹ǖ洹返?384條第7款關于教師管理學生不善造成他人損害,也規(guī)定得由“原告在訴訟中加以證明。因此,受害人若提供不出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就無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1.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客觀責任、嚴格責仟、結果責任,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一《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guī)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零責仃”這足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法規(guī)定,無過錯責原則就是指當發(fā)生損害后,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是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在特殊情況下,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在侵權行為法上,這種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原則就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能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呢?無過錯責任理論的產生.來源于過錯責任的缺陷。傳統(tǒng)的過錯責任原則堅持無過錯則無責任的規(guī)則,要求受害人必須舉證,以證明加害人具有過錯后方能獲得補償。但這種規(guī)則有時卻使受害人無法或難以證明加害人有過錯,因而就難以獲得補償,這對受害人顯然是極不公平的。為了彌補過錯責任原則理論上的缺陷,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歸責原則上采納無過錯責任原則就具有了特別的意義。與過錯責任相比,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兩個:一個是要有損害事實,另一個是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問具有因果關系。只要具備這兩個條件而無須考慮違法行為和主觀過錯,加害人即負賠償責任。另外,在舉證責任上,無過錯責任原則采納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即舉證責任在于加害人。加害人所要證明的內容并不是自己無過錯,而是要舉證受害人的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加害人若不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則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顯然,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是十分有意義的。但這一原則并不能濫用,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但只要一有損害就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那么將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的幾種特殊情況下,加害人無過錯時才承擔民事責任。若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條件,則不承擔責任。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是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關鍵看現(xiàn)行法律有無規(guī)定。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只有國家機關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yè)責任、污染環(huán)境責任等幾種情形,其中并沒有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責任。因此,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學校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沒有法律依據(jù)。也就是說,學校不應當依據(jù)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

1.3公平責任原則

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起因是多種多樣的,一般情況下,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追究有過錯的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但由于體育運動的特殊性,比如足球規(guī)則允許身體的合理沖撞,拳擊、跆拳道、柔道、摔跤、擊劍等是直接將對方的身體作為攻擊目標,幾乎所有的體育比賽因規(guī)則內的犯規(guī)而造成的損害在法律上都是免責的,再加上競技體育項目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倘若發(fā)生傷害事故,有時很難確定誰具有過錯。即使在規(guī)則上來講是犯規(guī)行為,但在法律上來講,當事人可能都沒有過錯。既然沒有過錯,就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因此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沒有過錯,但由于沒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所以也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學校同樣也不應承擔責任。倘若如此,受害人是否只能自認倒霉?不!還有一個公平責任原則。

所謂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睹穹ㄍ▌t》第132條關于“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就是公平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jù)?,F(xiàn)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錨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區(qū)別的。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只適用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而公平責任原則則適用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但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又顯失公平的案件??梢?,公平責任原則的設定,又是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更有利于受害者。在學校體育傷害事故中,有的是當事人都沒有過錯,比如在體育課中,學生之間的合理沖撞致人鎖骨骨折;有的是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比如,學生在課外體育活動中數(shù)人圍在一起搶一個球,混亂中不知誰的肘關節(jié)撞傷了他人的眼球;有的是確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則顯失公平,比如在課余體育訓練中體育教師安排學生甲踢點球,安排學生乙守門,結果學生乙沒有接住學生甲的一記勢大力沉的球,導致脾臟破裂。此案若認為體育教師不應該如此安排而有過錯,或是學生甲不應該用盡全力踢點球而有過錯,或是學生乙不應該守不住這個點球而有過錯而承擔有過錯的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公平的。而這些事故均發(fā)生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既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根據(jù)實際情況,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無疑是一個理想的解決辦法。

2 學校的法律責任

第6篇

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

近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高校學生傷害事故頻繁發(fā)生,同時其引發(fā)的各類后續(xù)責任歸責問題糾紛越來越多。對于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應以何種歸責原則來判斷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維護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積極采取各類防范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同時也已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xiàn)實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侵權責任法》中主要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guī)定,未對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具體規(guī)定。故筆者認為研究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還應以《民法通則》相關規(guī)定為主,借鑒《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學生傷害事故一般指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受到其他行為人對其財產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討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首先應明確的是高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

應該說高校與中小學的最大區(qū)別在于其在校生絕大多數(sh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都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在校讀書期間“監(jiān)護人”的高校來說是應該盡其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之義務,但是高校對在校學生的保護又不能像對中小學生一樣的逐一個體保護,只能通過制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對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從而對學生整體進行保護,提供一個相對安全、穩(wěn)定和規(guī)范的校園環(huán)境。高校只要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規(guī)范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即可,這種安全針對的是大學生整體來說的,只要學生可以像普通人一樣避免傷害,那么這個環(huán)境就是安全、規(guī)范的,學校就沒有義務再去逐個排除每個學生是否有遭受個體傷害的可能。

一、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的確定

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現(xiàn)代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如果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高校來說是非??量痰模覙O其不利于高校的發(fā)展,同時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因而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主要通過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歸責原則來判定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1)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fā)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fā)生的人身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學生在高校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文體活動、社會實踐中發(fā)生的人身損害;而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之外發(fā)生的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返校、離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節(jié)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發(fā)生的人身損害。在以上期間,受害學生應證明高校自身有過錯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學校沒有過錯。如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外出發(fā)生傷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關請假制度并進行了很好的執(zhí)行貫徹,高校一般來說是可以免責的,只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治并協(xié)調解決事故的義務。再如學生晚間夜不歸寢并在校外發(fā)生傷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要求學生晚間必須在校內住宿并按時歸寢,但是在執(zhí)行中卻沒有很好的貫徹下去,那么學校按照過錯原則來說自身是存在一定過錯且其疏于管理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樣高校就可能會被認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2)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空間內發(fā)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并管理的場所和設施內的活動中發(fā)生的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在教室、宿舍、操場、禮堂、運動場、校內食堂、浴池等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空間內發(fā)生的學生人身損害;而在高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高校不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游戲、娛樂場所發(fā)生的學生人身損害等。

(3)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職工人員造成的事故

學生發(fā)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職工人員基于其正常的職責和工作而造成的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非高校教職工人員或高校教職工人員在其非職務之內造成的傷害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與學生間,第三方與學生間打架斗毆等造成學生傷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受害學生需要證明高校在該事件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此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可認定高校承擔責任,否則應由加害人本人來承擔責任,雖然加害人也許同為高校的學生,但是畢竟其已為法律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待自己的行為應該有很強的認識能力,因此不應由加害學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應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學生為教師干私活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應根據(jù)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由教師或學生中的過錯方個人承擔,高校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違反了其對整體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在確定責任時以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為輔,同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既要有效保護受害學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視校方的利益,從而實現(xiàn)真正的社會正義。

參考文獻:

[1] 彭萬林.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P521

第7篇

關鍵詞:高校傷害事故 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

近年來,隨著高校辦學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高校學生傷害事故頻繁發(fā)生,同時其引發(fā)的各類后續(xù)責任歸責問題糾紛越來越多。對于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應以何種歸責原則來判斷法律責任,從而切實維護高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積極采取各類防范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同時也已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現(xiàn)實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侵權責任法》中主要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guī)定,未對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具體規(guī)定。故筆者認為研究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還應以《民法通則》相關規(guī)定為主,借鑒《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內容。學生傷害事故一般指學生在校期間因各種原因受到其他行為人對其財產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討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歸責原則首先應明確的是高校與在校學生的法律關系。

應該說高校與中小學的最大區(qū)別在于其在校生絕大多數(sh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都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在校讀書期間“監(jiān)護人”的高校來說是應該盡其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之義務,但是高校對在校學生的保護又不能像對中小學生一樣的逐一個體保護,只能通過制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對學生加強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從而對學生整體進行保護,提供一個相對安全、穩(wěn)定和規(guī)范的校園環(huán)境。高校只要給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規(guī)范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即可,這種安全針對的是大學生整體來說的,只要學生可以像普通人一樣避免傷害,那么這個環(huán)境就是安全、規(guī)范的,學校就沒有義務再去逐個排除每個學生是否有遭受個體傷害的可能。

一、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的確定

現(xiàn)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是現(xiàn)代侵權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如果在高校學生傷害事故中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高校來說是非??量痰?,而且極其不利于高校的發(fā)展,同時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因而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應主要通過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兩種歸責原則來判定自己所應承擔的責任。

二、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

(1)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fā)生的事故 轉貼于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內發(fā)生的人身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學生在高校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課堂教學、文體活動、社會實踐中發(fā)生的人身損害;而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時間之外發(fā)生的損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返校、離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期間以及在節(jié)假日或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蜃孕械叫0l(fā)生的人身損害。在以上期間,受害學生應證明高校自身有過錯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學校沒有過錯。如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外出發(fā)生傷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關請假制度并進行了很好的執(zhí)行貫徹,高校一般來說是可以免責的,只負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救治并協(xié)調解決事故的義務。再如學生晚間夜不歸寢并在校外發(fā)生傷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要求學生晚間必須在校內住宿并按時歸寢,但是在執(zhí)行中卻沒有很好的貫徹下去,那么學校按照過錯原則來說自身是存在一定過錯且其疏于管理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這樣高校就可能會被認定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2)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空間內發(fā)生的事故

學生在高校負有管理職責的校園內外和由學校提供并管理的場所和設施內的活動中發(fā)生的人身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如在教室、宿舍、操場、禮堂、運動場、校內食堂、浴池等學校負有管理職責的空間內發(fā)生的學生人身損害;而在高校管理職責范圍之外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在高校不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游戲、娛樂場所發(fā)生的學生人身損害等。

(3)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職工人員造成的事故

學生發(fā)生傷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職工人員基于其正常的職責和工作而造成的損害則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非高校教職工人員或高校教職工人員在其非職務之內造成的傷害事故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如學生與學生間,第三方與學生間打架斗毆等造成學生傷害,按照過錯責任原則,受害學生需要證明高校在該事件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行為與此次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可認定高校承擔責任,否則應由加害人本人來承擔責任,雖然加害人也許同為高校的學生,但是畢竟其已為法律意義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對待自己的行為應該有很強的認識能力,因此不應由加害學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擔責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應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學生為教師干私活過程中造成的傷害事故,應根據(jù)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由教師或學生中的過錯方個人承擔,高校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高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違反了其對整體學生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才承擔法律責任。在確定責任時以過錯責任為主,過錯推定為輔,同時必須貫徹公平原則,既要有效保護受害學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視校方的利益,從而實現(xiàn)真正的社會正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