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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時效范文

時間:2023-08-15 16:55:08

序論:在您撰寫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民事經濟糾紛訴訟時效

第1篇

    原告:王愛民,男,39歲,漢族,湖南省攸縣人,聘任干部,系攸縣酒埠江鎮(zhèn)商業(yè)站經理。

    被告: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蔣中秋,局長。

    1990年王愛民被聘為攸縣酒埠江鎮(zhèn)商業(yè)站經理。同年10月22日,王派該站業(yè)務員賀良其持中國農業(yè)銀行攸縣酒埠江營業(yè)所的信匯憑證,在常德市鼎城區(qū)食雜果品公司長沙經營部購進價值53040元的副食品。爾后王以常德市鼎城區(qū)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欠其毛毯款為由拒付貨款,用電報通知對方來人協(xié)商處理。同年10月25日,鼎城區(qū)食雜果品公司以被王愛民詐騙財物為由,要求被告鼎城區(qū)公安局立案并追回損失。被告于1990年11月8日20時以詐騙案作出收容審查決定書,將王愛民收容審查,關押在常德市收審所。12月3日,攸縣派出黨政部門的領導同志與被告就償還貨款和解除對王愛民的收審問題進行協(xié)商未果。12月13日,被告在將原告關押一個月零5天的情況下,才向上級主管機關辦理收審延期手續(xù),要求延期收審一個月,但未獲領導批準。1991年1月16日,湖南省公安廳召集被告和攸縣、株洲市公安局的負責同志,聽取案件匯報后,明確表示這是一起經濟糾紛,責令被告對王愛民立即解除收審。被告表面上表示同意,實際上卻不執(zhí)行。同年1月21日,被告對原告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xù)。原告家屬張秋良寫出了擔保書后,被告又辦理了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把原告王愛民交給常德市鼎城區(qū)供銷社食雜果品公司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會及檢察機關的直接干預下,被告才于1991年2月2日撤銷對王愛民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將原告釋放回攸縣,共關押87天。因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原告及其家屬的誤工、差旅、伙食費等直接經濟損失1856.25元。王愛民不服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收容審查決定,于1991年3月18日向攸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訴稱:在我任酒埠江鎮(zhèn)商業(yè)站經理期間,用銀行信匯單在常德縣食雜果品公司長沙經營部購進價值5萬余元的食品。因經濟糾紛未付貨款,而被告以詐騙罪將我收容審查,關押及限制人身自由長達87天,要求依法撤銷被告的收容審查決定,恢復名譽,賠償經濟損失。被告辯稱:王愛民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對其收審是合法的,不同意賠償。

    「審判

    攸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用信匯憑證購物時,雖有欺詐表現,但屬民事違法行為。被告以詐騙案將原告收容審查,違背了公安部1989年《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是超越職權的行為,且延期收審又未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違背了公安部1985年《關于嚴格控制使用收容審查手段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是濫用職權的行為。因此,被告收審原告王愛民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合法的,對原告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予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四、五目、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于1991年9月10日作出如下判決:一、撤銷被告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對原告王愛民收容審查的決定,二、由被告常德市鼎城區(qū)公安局賠償原告王愛民經濟損失1856.25元,限判決書生效后30天內付清。

    宣判后,當事人沒有上訴,被告自覺履行了判決。

    「評析

    (一)收容審查不是刑事偵查措施,而是公安機關用來對付特定對象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管理相對人對收容審查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鼎城區(qū)公安局雖以詐騙犯罪將原告王愛民收審,同時還采取了“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刑事偵查手段,但并不能改變收容審查的行政行為性質,也不能因此而剝奪王愛民的訴權。

    (二)王愛民的起訴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本案中,鼎城區(qū)公安局于1990年11月8日作出對王愛民的收容審查決定,并于當天付諸實施。1991年2月2日鼎城區(qū)公安局撤銷對王愛民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將原告釋放回家,共關押87天。王愛民于同年3月18日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照此規(guī)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應當從被告鼎城區(qū)公安局作出收容審查決定的時間,即自1990年11月8日起開始計算,到1991年2月6日止。但是被收審人王愛民在收審期間的人身自由受到嚴格限制,不能依法行使其訴權。1991年2月2日被釋放后,按法定的起訴期間還剩4天。如果要求其必須在4天內行使訴權,既不符合立法愿意,也無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收容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管理相對人因喪失人身自由不能起訴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開始計算。本案中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王愛民被解除收審的1991年2月2日起計算。王愛民應當從被解除收審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據此,王愛民于1991年3月18日起訴,攸縣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第2篇

關鍵詞: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2-0047-02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At present, our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re puzzled b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and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goal of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In the present credit and legal system environment of China,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their advantage of vertic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economic dispute cases by integrating man power resources, explore the innovative approaches of specialized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intensi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orientation management and find a solution to the low benefit of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Key words:stat-owned commercial bank; non-performing assets; legally clearing & 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yè)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yè)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xié)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zhí)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yè)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yè)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fā)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yè)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yè)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tǒng)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huán)節(jié)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yè)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guī)、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yè)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yè)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tǒng)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zhí)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zhí)行不力,需提級執(zhí)行或異地執(zhí)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guī)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zhí)行、異地執(zhí)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xù)、保證期間執(zhí)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zhí)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zhí)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xié)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xié)議或修改協(xié)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guī)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yè)化、全程化、規(guī)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guī)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xù)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zhí)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guī)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guī)、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jiān)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yè)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huán)節(jié)。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lián)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huán)節(jié)。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tài),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xié)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lián)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lián)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guī)部門。

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zhí)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lián)動、左右互補的專業(yè)化、全方位、立體型執(zhí)行模式,加大對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力度:即對外聯(lián)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zhí)行、提級執(zhí)行、異地執(zhí)行、定員集中執(zhí)行,聯(lián)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zhí)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zhí)行主體,主張優(yōu)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huán)節(jié)。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xié)調執(zhí)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zhí)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zhí)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lián)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zhí)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huán)節(jié)。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guī)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系統(tǒng)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xié)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tǒng)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fā)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zhí)行費等規(guī)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tǒng)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tǒng)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fā)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第3篇

關鍵詞: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yè)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yè)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xié)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zhí)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yè)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yè)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fā)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yè)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yè)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tǒng)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huán)節(jié)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yè)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guī)、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yè)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yè)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tǒng)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zhí)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zhí)行不力,需提級執(zhí)行或異地執(zhí)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guī)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zhí)行、異地執(zhí)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xù)、保證期間執(zhí)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zhí)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zhí)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xié)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xié)議或修改協(xié)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guī)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yè)化、全程化、規(guī)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guī)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xù)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zhí)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guī)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guī)、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jiān)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yè)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huán)節(jié)。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lián)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huán)節(jié)。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tài),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xié)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lián)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lián)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guī)部門。

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zhí)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lián)動、左右互補的專業(yè)化、全方位、立體型執(zhí)行模式,加大對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力度:即對外聯(lián)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zhí)行、提級執(zhí)行、異地執(zhí)行、定員集中執(zhí)行,聯(lián)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zhí)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zhí)行主體,主張優(yōu)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huán)節(jié)。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xié)調執(zhí)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zhí)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zhí)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lián)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zhí)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huán)節(jié)。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guī)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系統(tǒng)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xié)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tǒng)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fā)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zhí)行費等規(guī)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tǒng)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tǒng)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fā)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第4篇

關鍵詞:國有商業(yè)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yè)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yè)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xié)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zhí)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yè)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yè)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fā)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yè)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yè)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tǒng)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huán)節(jié)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yè)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guī)、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yè)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yè)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tǒng)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zhí)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zhí)行不力,需提級執(zhí)行或異地執(zhí)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guī)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zhí)行、異地執(zhí)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xù)、保證期間執(zhí)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zhí)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zhí)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xié)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xié)議或修改協(xié)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guī)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yè)化、全程化、規(guī)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guī)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xù)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zhí)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guī)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guī)、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jiān)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yè)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huán)節(jié)。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lián)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huán)節(jié)。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tài),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xié)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lián)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lián)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guī)部門。

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zhí)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lián)動、左右互補的專業(yè)化、全方位、立體型執(zhí)行模式,加大對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力度:即對外聯(lián)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zhí)行、提級執(zhí)行、異地執(zhí)行、定員集中執(zhí)行,聯(lián)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zhí)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zhí)行主體,主張優(yōu)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huán)節(jié)。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xié)調執(zhí)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zhí)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zhí)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lián)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zhí)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huán)節(jié)。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guī)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系統(tǒng)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xié)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tǒng)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fā)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zhí)行費等規(guī)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tǒng)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tǒng)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fā)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第5篇

一、訴訟時效問題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從而喪失了勝訴權,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法律制度??梢?,訴訟時效制度實質上是對民事權利的一種限制。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边@是我國民事法律對一般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在適用上具有普遍性。按照此規(guī)定,享有民事權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內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訟,否則其民事權利不再受法律的保護。特別訴訟時效主要有三種:1短期的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6條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長期的訴訟時效。如《合同法》規(guī)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環(huán)境保護法》第42條規(guī)定的因污染環(huán)境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期間為3年。3最長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7條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p>

訴訟時效是法定期間,當事人不得協(xié)議變更和改變。訴訟時效又是個可變期間,即短期和長期的訴訟時效因某些法定事由可發(fā)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這樣就會引訟時效的繼續(xù)計算和重新計算的問題。特別是訴訟時效中斷,它更加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那么,有哪些法定事由可引起時效中斷呢?主要指、權利人主張權利、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當發(fā)生三種事由之一時,原來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為無效,從中斷事由消失之時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那么,如何防止失去勝訴權不超過訴訟時效呢?筆者認為,除了要了解和重視訴訟時效的相關規(guī)定,在時效期間內及時行施訴訟權外,還要利用好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制度。特別是當快要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時,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讓義務人出具履行計劃或不能履行的情況說明書,引訟時效的中斷,從而保護訴訟權利的繼續(xù)。且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但最長不應超過20年的保護期。

二、收集、保存、運用好證據問題

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事實都是發(fā)生過去的事件,人們無法直接感知過去的事件,只能通過各種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民事訴訟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有人也歸之于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甚至有的學者把證據稱為民事訴訟中的皇冠,可見證據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歷史傳統(tǒng)和法律文化的影響,人們的證據意識非常淡薄,輕視或忽視證據,而過多的重視人情關系、親屬關系。由于缺乏證據準備,當發(fā)生經濟糾紛時,千方百計的找關系,托人情,而喪失本來自己占優(yōu)勢的機會。所以,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應培養(yǎng)良好的證據意識。主要應有:1證據準備意識,力爭有書面的證據材料。2證據保存意識,無論是合同書,還是電報、信函、傳真,既應有原始材料,還應備有復印件,分別使用,注意存檔。3運用證據的意識。

三、充分利用好財產保全和債的保全措施問題

第6篇

【關鍵詞】 信用卡透支 督促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

當前,我國信用卡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完善,信用卡支付的安全仍然難以保障。在信用卡已形成的風險中,

多為透支期限長、透支金額大、持卡人與擔保人難以聯(lián)系或無力償還。正確對待這一隱患,既能夠使信用卡得到更為普及的運用,又能夠提高信用卡使用的安全性,保障國家資金的安全。

一、督促程序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的運用

1、督促程序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的運用現狀和缺陷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流轉的需要,快速、便捷地解決債務糾紛,避免陷入繁瑣復雜的訴訟程序,1991年民事訴訟法增設督促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guī)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睹裨V意見》第215條規(guī)定了申請支付令應當具備的必要條件: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請求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民訴意見》第221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p>

督促程序固有的特點與信用卡透支催收工作的特殊性決定:在信用卡透支催收工作中,完全可以通過督促程序實現債權。首先,發(fā)卡銀行催收持卡人交付透支錢款和利息,屬于請求給付金錢的案件;其次,通過對賬單等證據材料,透支持卡人透支數額完全可以確定;再次,發(fā)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單向且不附任何條件的,兩者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最后,人民銀行的規(guī)章規(guī)定,信用卡申請人應當向發(fā)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資料,持卡人或保證人通訊地址、職業(yè)等發(fā)生變化,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fā)卡銀行,故支付令通常能送到債務人。

對銀行來說,運用督促程序具有節(jié)省時間、程序便捷、費用低廉等優(yōu)點,但是,在信用卡透支催收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督促程序還是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雙方審查地位不平等,異議權過大造成督促程序大量失效。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時,首先對申請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其次還要對申請的合理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若發(fā)現債權人的申請是有理由的,則依申請發(fā)出支付令,否則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還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明確、合法。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2條和《民訴意見》第221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換言之,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書面異議僅進行形式審查就可以,不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這種規(guī)定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表現出雙方主體地位不平等,法院審查透支持卡人書面異議失之過寬,與嚴格審查發(fā)卡銀行的支付令申請形成極大反差。這樣會導致透支持卡人濫用異議權,導致大量支付令失效,從而使發(fā)卡銀行放棄方便、快捷的督促程序而選擇訴訟程序。

第二,申請法院的選擇上產生矛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此可見,中級人民法院無權受理支付令申請。但是人民法院把爭議標的的數額作為劃分級別管轄的一項標準,基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爭議標的較大的案件,從而導致一部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雙方均無爭議但是爭議標的較大的案件,不能通過督促程序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導致這些案件必然會走上程序繁瑣復雜的訴訟程序。

第三,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缺乏銜接。督促程序被裁定終結后,是否直接轉為訴訟程序的問題,各國有不同的立法體例,我國的學者也有爭論。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督促程序終結后,不會自動轉入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是否開始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支付令失效后,發(fā)卡銀行若想追回欠款,應當繼續(x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樣加重了銀行的工作量并且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完善督促程序在信用卡透支催收中的幾點建議

首先,限制債務人提出異議權的條件??梢砸?guī)定法院對債務人的書面異議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有爭議的部分要求債務人提出證據并說明理由。如果法院審查理由不成立,則支付令有效,裁定直接進入執(zhí)行程序。

其次,放寬支付令受理法院審級上的限制。規(guī)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請,這樣就便于債權債務關系簡單明確、證據確實充分且標的額較大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支付令,尤其有利于信用卡透支數額較大案件的催收工作。

再次,加強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鏈接。在德國、日本等國家,督促程序終結后自動轉入訴訟程序,訴訟程序溯及督促程序開始之時,并視支付令的申請為。我國可借鑒德國、日本的立法體例,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在督促程序終結時視支付令的申請為,從而免除了當事人另行的手續(xù),大大簡化了訴訟程序,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如此,一旦信用卡透支持卡人提出書面異議導致支付令失效,則立即啟動訴訟程序,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二、信用卡透支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和措施

1、信用卡透支訴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尚未明確民事訴訟審理信用卡透支催收案件的范圍。信用卡訴訟主要適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一般的信用卡債務糾紛適用于《民事訴訟法》,惡意透支等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必須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處理。但對于某些兼有民事糾紛和犯罪嫌疑的信用卡透支糾紛,持卡銀行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往往難以抉擇。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此類案件,在訴訟程序上選擇的是“先刑后民”。但在先刑后民原則下,發(fā)卡銀行應該慎重考慮選擇哪一訴訟程序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若按照民事訴訟,則費用較高、訴訟時效較短、可以缺席判決但強制性較弱,看似選擇刑事訴訟能更好地保障債權實現;但對于主債務人在逃且無財產可供償還,擔保人有財產可供償還的案件,貿然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可能會產生一個問題:由于被告人在逃,刑事案件很難結案,導致債權實現遙遙無期。所以,在此種情況下,債權人應優(yōu)先考慮提起民事訴訟,盡快結案以實現債權。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嚴密,導致持卡銀行難以選擇恰當的訴訟程序。

(2)信用卡透支訴訟適用訴訟時效不明確。第一,分次透支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分次透支法律關系較為復雜,目前法律尚未明確規(guī)定分次透支形成的是一個借貸關系還是多個借貸關系,并且學界對此也認識不一。這種認識的不一致將實質影響到銀行催收透支款時適用不同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條文。若認為多次透支形成同一借貸關系,則根據《訴訟時效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而如果認為分次透支形成多個借貸關系,則每次透支的訴訟時效為該次透支的還款期限屆滿起算兩年內,意味著銀行對于多次透支應分別催收,否則會產生某次透支超過訴訟時效從而得不到債權的有效實現。第二,對賬單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發(fā)卡銀行依規(guī)定有對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賬戶結算的義務,那么銀行寄送對賬單的行為是否能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呢?目前實務界對此尚未有統(tǒng)一做法,影響了案件審判質量。

(3)證據的證明力及舉證責任主體不明確。目前,在信用卡透支訴訟中,發(fā)卡銀行用以確定透支數額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兩種:一種是墊付行的“電劃”憑證。但這存在疑問。電劃憑證不是“結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而是銀行之間用于內部清算的自制憑證,這種自制憑證僅產生對內約束效力,效力不及于外部持卡人,并且,這種自制憑證對于持卡人來說存在不確定性,完全由銀行制作操作,工作人員疏忽或電子設備失靈都會導致電子信息的失誤。所以,電劃憑證不足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透支事實。另一種是發(fā)卡銀行業(yè)務系統(tǒng)下載打印的對賬單。信用卡對賬單是發(fā)卡銀行向持卡人寄送的記錄持卡人信用卡賬戶使用情況并供持卡人對賬的書面憑證,到期還款日、本期余額、交易記錄等為對賬單的必要要素。然而,在訴訟過程中,持卡人總是對對賬單記載的透支數額提出異議,銀行與持卡人之間對透支數額不能達成一致,導致對賬單的證明力較弱。那么此時,對賬單能否作為認定透支數額的依據?如果不能,還需要提出什么證據用于證明透支數額?并且,由誰承擔舉證責任負責提出證據才能體現公平正義原則?這些法律都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4)缺乏統(tǒng)一的財產保全措施。信用卡具有適用范圍廣、流動性大的特點,一旦發(fā)生信用卡經濟糾紛訴訟,需要控制持卡人繼續(xù)使用信用卡,就涉及到財產保全,限制持卡人繼續(xù)支取。如何對信用卡采取保全措施尚無直接法律依據,只能根據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重新的《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參照執(zhí)行。一旦持卡人透支超過一定的數額或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沒有還款,銀行會自動凍結持卡人的信用卡,這也是一種保全措施,但是顯然不夠,因為信用卡所涉金額不多,所以需要涉及到更加保險的措施,如抵押、質押。法律的不完善造成各地法院對信用卡進行財產保全時遇到瓶頸。

2、解決信用卡透支訴訟問題的幾點措施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范圍。透支持卡人在催收后仍不歸還欠款和利息的,適用《民事訴訟法》;而涉嫌惡意透支的持卡人,不論其占用銀行資金時間的長短和金額的大小均適用《刑事訴訟法》。同時,司法部門也應出臺法律明確,銀行僅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法院經審理發(fā)現涉嫌刑事犯罪的,可在作出判決的同時轉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由后者追究持卡人的刑事責任;銀行僅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報案的,發(fā)卡銀行仍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持卡人返還全部透支款并承擔違約責任;銀行既提起民事訴訟,又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報案的,由法院審查后決定是否合并審理。

(2)出臺專門信用卡法律規(guī)范,明確信用卡法律關系,確保訴訟時效的正確適用。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分次透支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一個借貸關系還是多個法律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分次透支的訴訟時效適用問題,最終保障訴訟程序的有效實施。明確對賬單的法律地位,何時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guī)定,可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有權利人提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據此可推出,除非對賬單有向持卡人主張權利的內容,否則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3)法院審理信用卡透支糾紛時,應明確各證據的證明力及舉證責任主體。第一,若提供電劃憑證為證據,則發(fā)卡銀行應同時提供透支的原始記錄以增強證明力。申請法院對發(fā)卡行的電子設備所產生的電子記錄進行鑒定,以證明其真實性。第二,若提供對賬單為證據,則存在以下兩種情形:其一,質證時,持卡人未提出異議,即持卡人承認對賬單記載透支數額。此種情形下,對賬單可以作為證明透支數額的依據。其二,質證時,持卡人對對賬單記載透支數額提出異議,則持卡人可申請調取簽購單,若簽購單和對賬單不一致的,則以簽購單作為認定透支數額的依據。但此時,需要明確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是發(fā)卡銀行還是持卡人?如果對賬單不能作為證明透支數額的依據,舉證責任又在發(fā)卡銀行,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4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之規(guī)定,發(fā)卡銀行將因證據不足以證明透支數額而面臨敗訴的結果。所以,讓發(fā)卡銀行調取簽購單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明確,持卡人負有舉證責任,當然,持卡人在調取簽購單時銀行有協(xié)助的義務。

(4)完善信用卡財產保全專門法律,在具體操作上,人民法院必須借助于信用卡部門的欺詐管制系統(tǒng)和銀行的積極配合。應向銀行信用卡發(fā)行部門查詢持卡人的全部情況,根據已掌握的材料和將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決定對銀行采取何種保全措施。根據不同情況,可要求發(fā)卡銀行對持卡人停止支付、凍結信用卡賬戶或者授權各特約商戶扣留持卡人的信用卡。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并向銀行下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明確寫明需要銀行輔助的事項。銀行對于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要求,應該積極有效地配合執(zhí)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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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建明:處理信用卡糾紛案件涉及到的兩個法律問題[J].人民司法,1994(6).

第7篇

由江偉和范躍如撰寫的"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為行文方便,以下簡稱"研究")一文(分上下二部分,分別載于人民法院報2005年1月19日B2版和2005年1月26日B2版),筆者仔細進行了拜讀。收益頗多。為此,有必要對"研究"一文進行評析。

首先,筆者認為,"研究"一文,是近來研究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理論的重要成果之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對于刑事與民事案件交叉的實質源于法規(guī)的競合;其二,對刑事與民事案件交叉,以犯罪嫌疑的發(fā)現時間為標準,進行了類型化分析,特別指出了民事訴訟審結后發(fā)現犯罪嫌疑的案件的類型;其三,針對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提出了"先民后刑"的觀點;其四,對刑民訴訟中的訴訟時效、證據制度、判決之間的沖突,分別提出了解決的辦法。其五,采用比較法的方法,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了比較,認為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已經背離了世界發(fā)展的趨勢。

其次,"研究"一文以立足于我國的法律現狀和司法環(huán)境,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法律適用的方法。主要表現在:其一,認為,立法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確有一定積極意義。而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已經有相當多的經驗,也不應簡單地否定;其二,以實現公正前提下兼顧效率為原則,提出“先刑后民”、“先民后行”還是實行“刑民并行”模式,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指出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如何適用;其三。刑民訴訟的沖突對于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法律,其指導意義更是不言而喻的。特別是針對在民事判決生效以后才發(fā)現犯罪嫌疑從而展開刑事追訴,其結果就可能發(fā)生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的沖突,出現民事判決明顯錯誤,有的人主張由法院作出補正裁定,建立修正判決的裁定制度,進行了否定,認為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其四,針對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特殊性,提出的"先民后刑"的觀點,有充分的法律根據。我國《刑法》第213條至219條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權罪的7個罪名,根據六部門聯(lián)合頒發(fā)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于上述7種罪,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告訴才處理"。對于"研究"一文在訴訟時效沖突中提出,如果案件審理適用"先刑后民"原則,為保證被害人利益,被害人在刑案件審結后,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可以按照訴訟時效中止事由來對待。該觀點也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9條證明是有法律依據的。

再次,不可否認的是,"研究"一文也存在些許問題,如,在訴訟時效沖突中,認為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遵從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時效。這是完全錯誤的。因為,時效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規(guī)定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民事訴訟法》沒有時效的規(guī)定,只有期間的規(guī)定。

孫瑞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