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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法律概念范文

時間:2023-10-05 1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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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法律概念

第1篇

一、 語義分析視域下的律學、法學和法理學

關于法學。這是一個在法學概念大廈中運用得最混亂的一個概念。據(jù)考,“法學”一詞從語源上來自古拉丁語Jurisprudentia,是由詞根jus(法)的形容詞形式juris和另一個詞根providere(知識)構成,故其原意應為“法的知識”,而不是通常認為的“法律知識”。在實際研究和運用過程中,我們時而將之用得十分純粹,一如凱爾森所描述的:“純粹法學是法律的科學而不是法律的哲學,法學研究的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而不是‘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但時而又把它運用得十分寬泛,幾乎是包羅萬象,律學與法理學系統(tǒng)中的知識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們對“法”這一概念的認識不統(tǒng)一或者說是我們的話語系統(tǒng)太單一(過于統(tǒng)一)所致。我們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論知識系統(tǒng)中所給出的定義,即“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法’”①。而我們認為,這個所給出的恰恰是“律學”的定義(后面將要細述)。今天,西方法學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斷地沖撞著我們過于單一的卻信以為“顛倒不破,四海皆準”的傳統(tǒng)法學理論和話語系統(tǒng),使得我們的概念系統(tǒng)在這多元理論的撞擊下越發(fā)變得脆弱、模糊和混亂。因此,當務之急必須理清各研究領域的范圍,把律學(國法)留給律學,把法學還給法學,找回法理學自己的“家”。律學研究的是實然法領域,法學研究的才是應然法領域,法理(哲)學恰恰是研究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三者分別代表和維系著法的實證維度、價值維度和批判維度,各司其職,區(qū)別明顯,當然不能混淆。

關于律學。律學是研究實然法(國法)的知識系統(tǒng),從純粹語義學角度看,它有韻(音)律之學的含義,此系藝術語詞。同時,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層面上的內涵,我們中國古代早已將法、律與政策作了明確的界定與區(qū)分,管子說:“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來他又說,“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從中國法制史上看,中國律學的發(fā)展也有著久遠的歷史和豐富的成果,這總讓我們以一種按捺不住的驕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個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都得到空前發(fā)展的“百家爭鳴”時代:法理學家們在不斷地探尋著實然法(律,國法)與應然法(法,道德)的關系問題,儒家從社會實證的角度提出“納仁入禮”、“禮法統(tǒng)一”等,道家則在法的本質主義追問過程中提出“道法自然”,拓寬了對“法”的認識,而法家則崇法推律,“一斷于法”。諸子百家各有貢獻,推動了中國法學,尤其是律學空前發(fā)展,從《法經》到《秦律》的發(fā)展速度和完備程度可窺一斑,最終,由秦國的商鞅完成了變“法”為“律”、為“律”正名的重大歷史使命。秦漢以后,法理學因政治專制與禮教束縛而受到嚴重壓抑,但以注釋法律為業(yè)的“律學”卻一花獨放②。可悲的是,從此法理學與法學幾乎沒有了聲音,變得“萬馬齊喑”,即便是這一花獨放的“律學”也同樣被壓制而退縮到了對帝王律令的“注釋”這一業(yè)之中,其后雖有魏晉律學、唐律疏議的繁華,卻不免只是籠中麗鳥,孤芳自賞罷了。

在這里要必須提及的是,僅以注釋為業(yè)的“律學”之花雖然一枝獨放長盛不衰,但在期間洋人的槍炮聲中終于凋謝。國門打開,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進西法,修改舊律,會同中西”便成了那個時代的潮流,中西方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學理論從對立沖突到調和融合,最后,傳統(tǒng)的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終于在這種沖突和融合中自行解體③。體現(xiàn)在語言上,最明顯的就是融“法”入“律”,將西方先進的“法學”與中國強勢的“律學”合而稱諸“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從此變成一個偏正詞,而且是一個前偏后正的偏正詞,重心于“律”了。律學從此從立法、解釋法律、執(zhí)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監(jiān)督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這里未說“健康合理”)地發(fā)展,但不幸的是,在這次法與律的磨合與撞擊過程中,國人只豐富了“律”之技術卻不知不覺地、繼續(xù)無形地消解著“法”之本有的價值認知和反思批判維度,即法學之思和法理學之反思。

關于法理學。我們時常在運用中將之與“法的一般理論”(即廣義上的“法學”)相混淆,并時常將之歸入到“科學”的種概念之中(這也許成了目前學界下定義時常犯的一個通?。骸翱茖W主義”后遺癥),所以,當代英國法學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學不過是一個雜貨袋,有關法的各種各樣學問、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這個袋中④。其實,“法理學”是“智慧”而不應當是“科學”,它是對法學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詳述)。這里仍然先從語義分析的角度著手來分析這一概念,“法理學”一詞來自日語,據(jù)考證,1881年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講述“法論”時,認為當時流行日本的“法哲學”(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稱之“主觀性”的形而上學氣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學”這個譯名⑤。這顯然是受當時經驗主義、實證主義思潮的影響??上У氖牵胺ɡ韺W”經過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碼是在中國)從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學),最終表現(xiàn)為“學界(包括法學刊物)片面強調法理學的實務化或實踐職能,而較淡化其批判認識功能。求真、求實、求善、求美的知識價值被忽略了,大家紛紛轉向探討法的社會學問題、法的政治學問題、法的經濟學問題,而對法理學的專門理論、法學方法論、法哲學、人類學、文化學問題則不愿過多地用力”,“而本應當構成法理學主要研究對象的法的哲學和專門理論問題反而倒顯得不甚重要了”⑥。說到這里,我們已經不難看出,“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它既不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直接對法律規(guī)范(律法條文)或技術的研究,也不是我們那種為特殊階級(或階層)利益或某種社會理想而進行的法學知識研究,而是一種批判與反思,是“法的哲學”批判和專門理論問題研究。

二、律學、法學與法理學的概念與圖表分析

既然我們已經認識到了“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就上文之分析,我們不妨試著繪制這樣一張圖表來表述律學、法學、法理學的相關項對比:

律 學……E實然法(規(guī)范、技術)……E現(xiàn)實主義、分析實證

法 學……E應然法(原則、理想)……E自然法

法理學……E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E價值批判與反思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律學是社會控制的工具之學,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它是用分析、實證的方法對實然法(主要指規(guī)范、技術等)進行研究的知識總稱,其往往只體現(xiàn)社會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所以在“律學”的視域中,“惡法亦法”(實應表述為“惡律亦律”)的命題也就不難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學則是塑造和維護社會共同理想的知識體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視角對律學的反思,正所謂“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學最終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為現(xiàn)存的“律法”(實然法)之存在尋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論根據(jù),因為法學很難(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價值無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學的視野中,我們才不難理解“法律的不法”現(xiàn)象。實際上,唯有法理(哲)學才是從對人的終極關懷出發(fā),對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進探尋和批判,對法學的反思進行再反思,完成一個“肯定DD否定DD否定之否定”的理論回歸。正因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法理學就是“人學”。

作出這樣的分類與界定是很有意義的。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這三者確實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論旨趣和功能,作出這樣的界定劃分,有助于讓我們明白“法”與“律”不是一碼子事,它們實際上是一對矛盾體而不是我們日常所認為的那樣(認為它們是同一個東西)。這樣劃分后還讓我們能夠明白,法理(哲)學不是一門“技術活”,而是一門“智慧”之學,是人類本有的批判與反思能力在法的領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個向度。它還讓我們認識到法學(這里是廣義的法學)的發(fā)展是一個矛盾不斷辯證運動的“過程的集合體”,在法學領域中充滿了矛盾和矛盾的運動,任何試圖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勞永逸地一統(tǒng)“法世界”的嘗試都將為后人所不齒,任何試圖在法學理論領域中一元化并對“異已”理論或文化不斷貼“標簽”的行為都將為歷史所嘲笑。只有在這種理論認識的背景下,我們才能寬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當前“綜合法學”潮興起的原因和價值,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尋找到我們中國法理(哲)學的出路和未來。

三、 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

關于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恩格斯指出:“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問題”。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同樣,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表現(xiàn)在實際生活中是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

最早對這個問題系統(tǒng)地理論闡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圖。雖然在公元前5世紀時,“智者”學派已經引發(fā)出了“法律應該是什么”和“法律實際是什么”的兩個沖突命題,但對二者的“關系問題”進行系統(tǒng)理論探索的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學派。柏拉圖從“正義”入手,將正義分為道德的正義與法律的正義,即以正義為紐帶來處理應然法(道德正義)與實然法(法律正義)的關系問題,以此試圖構建社會治理模型的框架圖景。由于他在法治與人治(德治、賢人政治、哲學王)的兩極思維中舉棋不定,最終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論“緊張”。敘拉古理想國之夢破滅以后,他走出兩極思維,開始重視法律(法治)一極存在的價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選擇”,從此奠定了“道德正義(應然法)DD法律正義(實然法)二者之間關系是什么”的法理學基本問題框架和研究路徑,打開了法理學研究的真正大門。

歷史上所有的學派都必須正確面對這個問題并作出回答。據(jù)此我們也可以分出三大類別:其一是二元對立派,它在兩極思維中將實然法與應然法對立起來擇一而從,故又可以分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兩極溶合派或辯證派,這當中又可分為“德主法(律)輔”和“法(律)主德輔”兩種;其三便是虛無派或者懷疑論者,如老子主張“惟道是從”、“無為而治”。

此后對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探求不斷,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過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將法分為四類,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試圖重新構建法的知識大廈的框架圖景,他以充滿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來統(tǒng)攝人法(律、實然示)和自然法(法、應然法)的關系問題,成為那個時代法學精神的精華。隨著“3R”運動(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羅馬法繼受)的興起,哲學終于走出神學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學的“婢女”,“人”從此代替了“神”走上了歷史的舞臺,理性主義大旗被高高揚起,西方哲學從此開始了唯理論與經驗論之爭戰(zhàn)歷程。這一切體現(xiàn)在法學領域中便是神學法學的終結和諸多新興學派林立,如哲理法學、歷史法學、實證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現(xiàn)實主義法學等等,其中大多學派是在從事著律學和法學的研究,而真正沿著法理學基本問題開展法理學研究的是哲理法學,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過設定一個先驗的“道德律令”而給出一個具有倫理主義含義的獨特的“法律”定義,他說:“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他人有意識行為相和諧的全部條件的總合”。哲理法學后來為黑格爾發(fā)展到了頂峰,完成了一個建立在先驗論基礎之上的龐大的概念辯證法大廈,使后人望塵莫及。

最終把人們從法學辯證法沉思中喚醒的是偉大的美國現(xiàn)實主義法學家杰羅姆.弗蘭克,他以最極端的方式振聾發(fā)聵地說:“法律是不確定的、模糊的、多樣的,這種不確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確定性本身具有重大價值?!焙芏嗳穗y以接受弗蘭克給出的這樣的一個“法律”的定義,甚至誤認為這只是一種為推進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極端行為”。實際則不然,因為律學意義上的“法律”是很確定的、很清楚的,從未聽說過有哪個階級成為統(tǒng)治階級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統(tǒng)治天下的“確實的”“法律”來,而這么簡單的道理對于大師級的弗蘭克不會認識不到,那么弗蘭克為什么說法律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還“具有重大價值”呢?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的話,弗蘭克所講的“法律”正是法理學視域中的“法律”,它是一個“應然法(法)DD實然法(律)”的關系問題的集中和轉化形式,弗蘭克所稱的“不確定性”正是指二者(法與律)在互動中所形成的那種“張力”,或者說是矛盾對立面之間的辯證運動過程,這個過程本身確實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確實“具有重大價值”,因為它為法理學家們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許不會向人們提供實用的“科學知識”,但它是一種“智慧”(愛智)的維度,是對人的終極的關懷,是推動這個被層級化了的世界不至于過于專制的元動力。

如果說哲學是人文科學的“黃昏的貓頭鷹”,那么法理(哲)學便是法學知識大廈上的“黃昏之鷹”。闡釋學的研究告訴我們,研究主體不可能擺脫“前見”的影響進入研究,任何法學研究的“觀察判斷”都是歷史的、社會語境化的⑧。法理學的任務也許正是要對這些“判斷”的邏輯“前提”開展批判,通過不斷的“前提判斷”推動對人的關懷與反思,推動這個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實現(xiàn)自由和正義,朝著實現(xiàn)人在這個世界上“詩意地生存”之目標不斷努力。埃利亞斯在《文明的進程》中說過,社會發(fā)展的進程本身是沒有計劃的,或者說文明和國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進行的,由于進程沒有目標,所以也不可將“發(fā)展的進程”直接視同“進步的進程”。但發(fā)展的進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這一現(xiàn)象而言,能夠直接勝任此“導航員”職責的,唯有法理學。

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既然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那么就把那些本屬于實然法(律學)的領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運行等)交給律學,把那些本屬于應然法(法學)的領域(如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xiàn)象等)還給法學。至此,法理學似乎已“無家可歸”了,恰恰相反,此時的法理學恰恰是“四海為家”,只有這樣,法理(哲)學才找到屬于她自己的任務和范圍,在探索、求證“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的過程中,全心全意地關注“人”。正如舒國瀅老師在他的一段訪談錄中所講述的:“法哲學的核心是對人的關注。關注當下人的生存狀況,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種方式對待人的問題。法哲學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學那樣起作用,它不告訴你如何決定的具體答案,并提供解決的辦法,但它能夠幫助人去深刻領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職業(yè)本身存在的問題,強化我們的懷疑意識和認識能力,追尋法律的終極意義,培養(yǎng)法律職業(yè)人的職業(yè)良知?!?⑨

最后,我想用鄧正來教授的一段話來暫時結束本文的討論:“我認為,盡管中國法學重建的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便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所的法律哲學”。⑩最終使法學在與其它場域發(fā)生互動關系的過程中擺脫“不思的”依附狀況,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未經許可 謝絕轉載)

注釋:

①參見目前多數(shù)教科書;

②張國華 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P405;

③劉金國 劉雙舟,《中國法理體系的演進及其啟示》,《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劉金國 舒國瀅主編,《法理學教科書》,P1 ;

⑥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電子版

⑦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參見劉星,《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個疑問和重述》,電子版

⑨徐利英 陳虹偉 舒國瀅,《徜徉于法學與美學之間—舒國瀅教授訪談》,電子版;

⑩鄧正來,《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

第2篇

一、 語義分析視域下的律學、法學和法理學

關于法學。這是一個在法學概念大廈中運用得最混亂的一個概念。據(jù)考,“法學”一詞從語源上來自古拉丁語Jurisprudentia,是由詞根jus(法)的形容詞形式juris和另一個詞根providere(知識)構成,故其原意應為“法的知識”,而不是通常認為的“知識”。在實際研究和運用過程中,我們時而將之用得十分純粹,一如凱爾森所描述的:“純粹法學是法律的而不是法律的,法學研究的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而不是‘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但時而又把它運用得十分寬泛,幾乎是包羅萬象,律學與法理學系統(tǒng)中的知識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們對“法”這一概念的認識不統(tǒng)一或者說是我們的話語系統(tǒng)太單一(過于統(tǒng)一)所致。我們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論知識系統(tǒng)中所給出的定義,即“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法’”①。而我們認為,這個所給出的恰恰是“律學”的定義(后面將要細述)。今天,西學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斷地沖撞著我們過于單一的卻信以為“顛倒不破,四海皆準”的傳統(tǒng)法學理論和話語系統(tǒng),使得我們的概念系統(tǒng)在這多元理論的撞擊下越發(fā)變得脆弱、模糊和混亂。因此,當務之急必須理清各研究領域的范圍,把律學(國法)留給律學,把法學還給法學,找回法理學自己的“家”。律學研究的是實然法領域,法學研究的才是應然法領域,法理(哲)學恰恰是研究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三者分別代表和維系著法的實證維度、價值維度和批判維度,各司其職,區(qū)別明顯,當然不能混淆。

關于律學。律學是研究實然法(國法)的知識系統(tǒng),從純粹語義學角度看,它有韻(音)律之學的含義,此系語詞。同時,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層面上的內涵,我們中國古代早已將法、律與政策作了明確的界定與區(qū)分,管子說:“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來他又說,“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從中國法制史上看,中國律學的也有著久遠的和豐富的成果,這總讓我們以一種按捺不住的驕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個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都得到空前發(fā)展的“百家爭鳴”:法理學家們在不斷地探尋著實然法(律,國法)與應然法(法,道德)的關系問題,儒家從實證的角度提出“納仁入禮”、“禮法統(tǒng)一”等,道家則在法的本質主義追問過程中提出“道法”,拓寬了對“法”的認識,而法家則崇法推律,“一斷于法”。諸子百家各有貢獻,推動了中國法學,尤其是律學空前發(fā)展,從《法經》到《秦律》的發(fā)展速度和完備程度可窺一斑,最終,由秦國的商鞅完成了變“法”為“律”、為“律”正名的重大歷史使命。秦漢以后,法理學因專制與禮教束縛而受到嚴重壓抑,但以注釋法律為業(yè)的“律學”卻一花獨放②??杀氖牵瑥拇朔ɡ韺W與法學幾乎沒有了聲音,變得“萬馬齊喑”,即便是這一花獨放的“律學”也同樣被壓制而退縮到了對帝王律令的“注釋”這一業(yè)之中,其后雖有魏晉律學、唐律疏議的繁華,卻不免只是籠中麗鳥,孤芳自賞罷了。

在這里要必須提及的是,僅以注釋為業(yè)的“律學”之花雖然一枝獨放長盛不衰,但在期間洋人的槍炮聲中終于凋謝。國門打開,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進西法,修改舊律,會同中西”便成了那個時代的潮流,中西方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學理論從對立沖突到調和融合,最后,傳統(tǒng)的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終于在這種沖突和融合中自行解體③。體現(xiàn)在語言上,最明顯的就是融“法”入“律”,將西方先進的“法學”與中國強勢的“律學”合而稱諸“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從此變成一個偏正詞,而且是一個前偏后正的偏正詞,重心于“律”了。律學從此從立法、解釋法律、執(zhí)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監(jiān)督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這里未說“健康合理”)地發(fā)展,但不幸的是,在這次法與律的磨合與撞擊過程中,國人只豐富了“律”之技術卻不知不覺地、繼續(xù)無形地消解著“法”之本有的價值認知和反思批判維度,即法學之思和法理學之反思。

關于法理學。我們時常在運用中將之與“法的一般理論”(即廣義上的“法學”)相混淆,并時常將之歸入到“科學”的種概念之中(這也許成了學界下定義時常犯的一個通病:“科學主義”后遺癥),所以,當代英國法學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學不過是一個雜貨袋,有關法的各種各樣學問、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這個袋中④。其實,“法理學”是“智慧”而不應當是“科學”,它是對法學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詳述)。這里仍然先從語義分析的角度著手來分析這一概念,“法理學”一詞來自日語,據(jù)考證,1881年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講述“法論”時,認為當時流行日本的“法哲學”(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稱之“主觀性”的形而上學氣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學”這個譯名⑤。這顯然是受當時經驗主義、實證主義思潮的??上У氖?,“法理學”經過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碼是在中國)從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學),最終表現(xiàn)為“學界(包括法學刊物)片面強調法理學的實務化或實踐職能,而較淡化其批判認識功能。求真、求實、求善、求美的知識價值被忽略了,大家紛紛轉向探討法的社會學問題、法的政治學問題、法的學問題,而對法理學的專門理論、法學方法論、法哲學、人類學、文化學問題則不愿過多地用力”,“而本應當構成法理學主要研究對象的法的哲學和專門理論問題反而倒顯得不甚重要了”⑥。說到這里,我們已經不難看出,“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它既不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直接對法律規(guī)范(律法條文)或技術的研究,也不是我們那種為特殊階級(或階層)利益或某種社會理想而進行的法學知識研究,而是一種批判與反思,是“法的哲學”批判和專門理論問題研究。

二、律學、法學與法理學的概念與圖表分析

既然我們已經認識到了“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就上文之分析,我們不妨試著繪制這樣一張圖表來表述律學、法學、法理學的相關項對比:

律 學……‥實然法(規(guī)范、技術)……‥現(xiàn)實主義、分析實證

法 學……‥應然法(原則、理想)……‥自然法

法理學……‥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價值批判與反思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律學是社會控制的工具之學,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它是用分析、實證的方法對實然法(主要指規(guī)范、技術等)進行研究的知識總稱,其往往只體現(xiàn)社會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所以在“律學”的視域中,“惡法亦法”(實應表述為“惡律亦律”)的命題也就不難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學則是塑造和維護社會共同理想的知識體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視角對律學的反思,正所謂“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學最終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為現(xiàn)存的“律法”(實然法)之存在尋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論根據(jù),因為法學很難(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價值無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學的視野中,我們才不難理解“法律的不法”現(xiàn)象。實際上,唯有法理(哲)學才是從對人的終極關懷出發(fā),對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進探尋和批判,對法學的反思進行再反思,完成一個“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理論回歸。正因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法理學就是“人學”。

作出這樣的分類與界定是很有意義的。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這三者確實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論旨趣和功能,作出這樣的界定劃分,有助于讓我們明白“法”與“律”不是一碼子事,它們實際上是一對矛盾體而不是我們日常所認為的那樣(認為它們是同一個東西)。這樣劃分后還讓我們能夠明白,法理(哲)學不是一門“技術活”,而是一門“智慧”之學,是人類本有的批判與反思能力在法的領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個向度。它還讓我們認識到法學(這里是廣義的法學)的發(fā)展是一個矛盾不斷辯證運動的“過程的集合體”,在法學領域中充滿了矛盾和矛盾的運動,任何試圖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勞永逸地一統(tǒng)“法世界”的嘗試都將為后人所不齒,任何試圖在法學理論領域中一元化并對“異已”理論或文化不斷貼“標簽”的行為都將為歷史所嘲笑。只有在這種理論認識的背景下,我們才能寬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當前“綜合法學”潮興起的原因和價值,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尋找到我們中國法理(哲)學的出路和未來。

三、 法的范圍和功能

關于法理(哲)學的基本。恩格斯指出:“的基本問題是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問題”。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同樣,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表現(xiàn)在實際生活中是道德與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

最早對這個問題系統(tǒng)地闡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圖。雖然在公元前5世紀時,“智者”學派已經引發(fā)出了“法律應該是什么”和“法律實際是什么”的兩個沖突命題,但對二者的“關系問題”進行系統(tǒng)理論探索的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學派。柏拉圖從“正義”入手,將正義分為道德的正義與法律的正義,即以正義為紐帶來處理應然法(道德正義)與實然法(法律正義)的關系問題,以此試圖構建治理模型的框架圖景。由于他在法治與人治(德治、賢人、哲學王)的兩極思維中舉棋不定,最終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論“緊張”。敘拉古理想國之夢破滅以后,他走出兩極思維,開始重視法律(法治)一極存在的價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選擇”,從此奠定了“道德正義(應然法)――法律正義(實然法)二者之間關系是什么”的法理學基本問題框架和路徑,打開了法理學研究的真正大門。

上所有的學派都必須正確面對這個問題并作出回答。據(jù)此我們也可以分出三大類別:其一是二元對立派,它在兩極思維中將實然法與應然法對立起來擇一而從,故又可以分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兩極溶合派或辯證派,這當中又可分為“德主法(律)輔”和“法(律)主德輔”兩種;其三便是虛無派或者懷疑論者,如老子主張“惟道是從”、“無為而治”。

此后對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探求不斷,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過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將法分為四類,即永恒法、法、人法和神法,試圖重新構建法的知識大廈的框架圖景,他以充滿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來統(tǒng)攝人法(律、實然示)和自然法(法、應然法)的關系問題,成為那個法學精神的精華。隨著“3R”運動(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羅馬法繼受)的興起,哲學終于走出神學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學的“婢女”,“人”從此代替了“神”走上了歷史的舞臺,理性主義大旗被高高揚起,西方哲學從此開始了唯理論與經驗論之爭戰(zhàn)歷程。這一切體現(xiàn)在法學領域中便是神學法學的終結和諸多新興學派林立,如哲理法學、歷史法學、實證法學、社會法學、現(xiàn)實主義法學等等,其中大多學派是在從事著律學和法學的研究,而真正沿著法理學基本問題開展法理學研究的是哲理法學,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過設定一個先驗的“道德律令”而給出一個具有倫理主義含義的獨特的“法律”定義,他說:“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他人有意識行為相和諧的全部條件的總合”。哲理法學后來為黑格爾到了頂峰,完成了一個建立在先驗論基礎之上的龐大的概念辯證法大廈,使后人望塵莫及。

最終把人們從法學辯證法沉思中喚醒的是偉大的美國現(xiàn)實主義法學家杰羅姆.弗蘭克,他以最極端的方式振聾發(fā)聵地說:“法律是不確定的、模糊的、多樣的,這種不確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確定性本身具有重大價值?!焙芏嗳穗y以接受弗蘭克給出的這樣的一個“法律”的定義,甚至誤認為這只是一種為推進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極端行為”。實際則不然,因為律學意義上的“法律”是很確定的、很清楚的,從未聽說過有哪個階級成為統(tǒng)治階級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統(tǒng)治天下的“確實的”“法律”來,而這么簡單的道理對于大師級的弗蘭克不會認識不到,那么弗蘭克為什么說法律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還“具有重大價值”呢?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的話,弗蘭克所講的“法律”正是法理學視域中的“法律”,它是一個“應然法(法)――實然法(律)”的關系問題的集中和轉化形式,弗蘭克所稱的“不確定性”正是指二者(法與律)在互動中所形成的那種“張力”,或者說是矛盾對立面之間的辯證運動過程,這個過程本身確實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確實“具有重大價值”,因為它為法理學家們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許不會向人們提供實用的“知識”,但它是一種“智慧”(愛智)的維度,是對人的終極的關懷,是推動這個被層級化了的世界不至于過于專制的元動力。

如果說哲學是人文科學的“黃昏的貓頭鷹”,那么法理(哲)學便是法學知識大廈上的“黃昏之鷹”。闡釋學的研究告訴我們,研究主體不可能擺脫“前見”的進入研究,任何法學研究的“觀察判斷”都是歷史的、社會語境化的⑧。法理學的任務也許正是要對這些“判斷”的邏輯“前提”開展批判,通過不斷的“前提判斷”推動對人的關懷與反思,推動這個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實現(xiàn)自由和正義,朝著實現(xiàn)人在這個世界上“詩意地生存”之目標不斷努力。埃利亞斯在《文明的進程》中說過,社會發(fā)展的進程本身是沒有計劃的,或者說文明和國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進行的,由于進程沒有目標,所以也不可將“發(fā)展的進程”直接視同“進步的進程”。但發(fā)展的進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這一現(xiàn)象而言,能夠直接勝任此“導航員”職責的,唯有法理學。

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既然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那么就把那些本屬于實然法(律學)的領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運行等)交給律學,把那些本屬于應然法(法學)的領域(如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xiàn)象等)還給法學。至此,法理學似乎已“無家可歸”了,恰恰相反,此時的法理學恰恰是“四海為家”,只有這樣,法理(哲)學才找到屬于她自己的任務和范圍,在探索、求證“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的過程中,全心全意地關注“人”。正如舒國瀅老師在他的一段訪談錄中所講述的:“法哲學的核心是對人的關注。關注當下人的生存狀況,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種方式對待人的問題。法哲學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學那樣起作用,它不告訴你如何決定的具體答案,并提供解決的辦法,但它能夠幫助人去深刻領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職業(yè)本身存在的問題,強化我們的懷疑意識和認識能力,追尋法律的終極意義,培養(yǎng)法律職業(yè)人的職業(yè)良知?!?⑨

最后,我想用鄧正來教授的一段話來暫時結束本文的討論:“我認為,盡管法學重建的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便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所的法律哲學”。⑩最終使法學在與其它場域發(fā)生互動關系的過程中擺脫“不思的”依附狀況,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注釋:

①參見多數(shù)教科書;

②張國華 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P405;

③劉金國 劉雙舟,《中國法理體系的演進及其啟示》,《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劉金國 舒國瀅主編,《法理學教科書》,P1 ;

⑥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版

⑦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參見劉星,《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個疑問和重述》,電子版

第3篇

一、 語義分析視域下的律學、法學和法理學

關于法學。這是一個在法學概念大廈中運用得最混亂的一個概念。據(jù)考,“法學”一詞從語源上來自古拉丁語Jurisprudentia,是由詞根jus(法)的形容詞形式juris和另一個詞根providere(知識)構成,故其原意應為“法的知識”,而不是通常認為的“法律知識”。在實際研究和運用過程中,我們時而將之用得十分純粹,一如凱爾森所描述的:“純粹法學是法律的科學而不是法律的哲學,法學研究的是‘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而不是‘應當是這樣的法律’”。但時而又把它運用得十分寬泛,幾乎是包羅萬象,律學與法理學系統(tǒng)中的知識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們對“法”這一概念的認識不統(tǒng)一或者說是我們的話語系統(tǒng)太單一(過于統(tǒng)一)所致。我們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論知識系統(tǒng)中所給出的定義,即“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法’”①。而我們認為,這個所給出的恰恰是“律學”的定義(后面將要細述)。今天,西方法學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斷地沖撞著我們過于單一的卻信以為“顛倒不破,四海皆準”的傳統(tǒng)法學理論和話語系統(tǒng),使得我們的概念系統(tǒng)在這多元理論的撞擊下越發(fā)變得脆弱、模糊和混亂。因此,當務之急必須理清各研究領域的范圍,把律學(國法)留給律學,把法學還給法學,找回法理學自己的“家”。律學研究的是實然法領域,法學研究的才是應然法領域,法理(哲)學恰恰是研究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三者分別代表和維系著法的實證維度、價值維度和批判維度,各司其職,區(qū)別明顯,當然不能混淆。

關于律學。律學是研究實然法(國法)的知識系統(tǒng),從純粹語義學角度看,它有韻(音)律之學的含義,此系藝術語詞。同時,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層面上的內涵,我們中國古代早已將法、律與政策作了明確的界定與區(qū)分,管子說:“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來他又說,“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從中國法制史上看,中國律學的發(fā)展也有著久遠的歷史和豐富的成果,這總讓我們以一種按捺不住的驕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個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都得到空前發(fā)展的“百家爭鳴”時代:法理學家們在不斷地探尋著實然法(律,國法)與應然法(法,道德)的關系問題,儒家從社會實證的角度提出“納仁入禮”、“禮法統(tǒng)一”等,道家則在法的本質主義追問過程中提出“道法自然”,拓寬了對“法”的認識,而法家則崇法推律,“一斷于法”。諸子百家各有貢獻,推動了中國法學,尤其是律學空前發(fā)展,從《法經》到《秦律》的發(fā)展速度和完備程度可窺一斑,最終,由秦國的商鞅完成了變“法”為“律”、為“律”正名的重大歷史使命。秦漢以后,法理學因政治專制與禮教束縛而受到嚴重壓抑,但以注釋法律為業(yè)的“律學”卻一花獨放②。可悲的是,從此法理學與法學幾乎沒有了聲音,變得“萬馬齊喑”,即便是這一花獨放的“律學”也同樣被壓制而退縮到了對帝王律令的“注釋”這一業(yè)之中,其后雖有魏晉律學、唐律疏議的繁華,卻不免只是籠中麗鳥,孤芳自賞罷了。

在這里要必須提及的是,僅以注釋為業(yè)的“律學”之花雖然一枝獨放長盛不衰,但在期間洋人的槍炮聲中終于凋謝。國門打開,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進西法,修改舊律,會同中西”便成了那個時代的潮流,中西方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學理論從對立沖突到調和融合,最后,傳統(tǒng)的中國法學理論體系終于在這種沖突和融合中自行解體③。體現(xiàn)在語言上,最明顯的就是融“法”入“律”,將西方先進的“法學”與中國強勢的“律學”合而稱諸“法律”,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從此變成一個偏正詞,而且是一個前偏后正的偏正詞,重心于“律”了。律學從此從立法、解釋法律、執(zhí)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監(jiān)督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這里未說“健康合理”)地發(fā)展,但不幸的是,在這次法與律的磨合與撞擊過程中,國人只豐富了“律”之技術卻不知不覺地、繼續(xù)無形地消解著“法”之本有的價值認知和反思批判維度,即法學之思和法理學之反思。

關于法理學。我們時常在運用中將之與“法的一般理論”(即廣義上的“法學”)相混淆,并時常將之歸入到“科學”的種概念之中(這也許成了目前學界下定義時常犯的一個通?。骸翱茖W主義”后遺癥),所以,當代英國法學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學不過是一個雜貨袋,有關法的各種各樣學問、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這個袋中④。其實,“法理學”是“智慧”而不應當是“科學”,它是對法學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詳述)。這里仍然先從語義分析的角度著手來分析這一概念,“法理學”一詞來自日語,據(jù)考證,1881年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講述“法論”時,認為當時流行日本的“法哲學”(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稱之“主觀性”的形而上學氣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學”這個譯名⑤。這顯然是受當時經驗主義、實證主義思潮的影響。可惜的是,“法理學”經過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碼是在中國)從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學),最終表現(xiàn)為“學界(包括法學刊物)片面強調法理學的實務化或實踐職能,而較淡化其批判認識功能。求真、求實、求善、求美的知識價值被忽略了,大家紛紛轉向探討法的社會學問題、法的政治學問題、法的經濟學問題,而對法理學的專門理論、法學方法論、法哲學、人類學、文化學問題則不愿過多地用力”,“而本應當構成法理學主要研究對象的法的哲學和專門理論問題反而倒顯得不甚重要了”⑥。說到這里,我們已經不難看出,“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它既不是我們通常所指的直接對法律規(guī)范(律法條文)或技術的研究,也不是我們那種為特殊階級(或階層)利益或某種社會理想而進行的法學知識研究,而是一種批判與反思,是“法的哲學”批判和專門理論問題研究。

二、律學、法學與法理學的概念與圖表分析

既然我們已經認識到了“法理學”實為“法的哲學”,就上文之分析,我們不妨試著繪制這樣一張圖表來表述律學、法學、法理學的相關項對比:

律 學……E實然法(規(guī)范、技術)……E現(xiàn)實主義、分析實證

法 學……E應然法(原則、理想)……E自然法

法理學……E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E價值批判與反思

通過上圖,我們可以看出,律學是社會控制的工具之學,在中國古代被稱為“刑名法術之學”,它是用分析、實證的方法對實然法(主要指規(guī)范、技術等)進行研究的知識總稱,其往往只體現(xiàn)社會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所以在“律學”的視域中,“惡法亦法”(實應表述為“惡律亦律”)的命題也就不難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學則是塑造和維護社會共同理想的知識體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視角對律學的反思,正所謂“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學最終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為現(xiàn)存的“律法”(實然法)之存在尋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論根據(jù),因為法學很難(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價值無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學的視野中,我們才不難理解“法律的不法”現(xiàn)象。實際上,唯有法理(哲)學才是從對人的終極關懷出發(fā),對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進探尋和批判,對法學的反思進行再反思,完成一個“肯定DD否定DD否定之否定”的理論回歸。正因如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法理學就是“人學”。

作出這樣的分類與界定是很有意義的。律學、法學與法理學這三者確實有著各自不同的理論旨趣和功能,作出這樣的界定劃分,有助于讓我們明白“法”與“律”不是一碼子事,它們實際上是一對矛盾體而不是我們日常所認為的那樣(認為它們是同一個東西)。這樣劃分后還讓我們能夠明白,法理(哲)學不是一門“技術活”,而是一門“智慧”之學,是人類本有的批判與反思能力在法的領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個向度。它還讓我們認識到法學(這里是廣義的法學)的發(fā)展是一個矛盾不斷辯證運動的“過程的集合體”,在法學領域中充滿了矛盾和矛盾的運動,任何試圖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勞永逸地一統(tǒng)“法世界”的嘗試都將為后人所不齒,任何試圖在法學理論領域中一元化并對“異已”理論或文化不斷貼“標簽”的行為都將為歷史所嘲笑。只有在這種理論認識的背景下,我們才能寬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當前“綜合法學”潮興起的原因和價值,才能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尋找到我們中國法理(哲)學的出路和未來。

三、 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

關于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恩格斯指出:“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思維與存在的關系問題”。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同樣,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也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表現(xiàn)在實際生活中是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

最早對這個問題系統(tǒng)地理論闡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圖。雖然在公元前5世紀時,“智者”學派已經引發(fā)出了“法律應該是什么”和“法律實際是什么”的兩個沖突命題,但對二者的“關系問題”進行系統(tǒng)理論探索的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學派。柏拉圖從“正義”入手,將正義分為道德的正義與法律的正義,即以正義為紐帶來處理應然法(道德正義)與實然法(法律正義)的關系問題,以此試圖構建社會治理模型的框架圖景。由于他在法治與人治(德治、賢人政治、哲學王)的兩極思維中舉棋不定,最終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論“緊張”。敘拉古理想國之夢破滅以后,他走出兩極思維,開始重視法律(法治)一極存在的價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選擇”,從此奠定了“道德正義(應然法)DD法律正義(實然法)二者之間關系是什么”的法理學基本問題框架和研究路徑,打開了法理學研究的真正大門。

歷史上所有的學派都必須正確面對這個問題并作出回答。據(jù)此我們也可以分出三大類別:其一是二元對立派,它在兩極思維中將實然法與應然法對立起來擇一而從,故又可以分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兩極溶合派或辯證派,這當中又可分為“德主法(律)輔”和“法(律)主德輔”兩種;其三便是虛無派或者懷疑論者,如老子主張“惟道是從”、“無為而治”。

此后對法理(哲)學的基本問題探求不斷,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過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將法分為四類,即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試圖重新構建法的知識大廈的框架圖景,他以充滿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來統(tǒng)攝人法(律、實然示)和自然法(法、應然法)的關系問題,成為那個時代法學精神的精華。隨著“3R”運動(文藝復興運動、宗教改革運動、羅馬法繼受)的興起,哲學終于走出神學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學的“婢女”,“人”從此代替了“神”走上了歷史的舞臺,理性主義大旗被高高揚起,西方哲學從此開始了唯理論與經驗論之爭戰(zhàn)歷程。這一切體現(xiàn)在法學領域中便是神學法學的終結和諸多新興學派林立,如哲理法學、歷史法學、實證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現(xiàn)實主義法學等等,其中大多學派是在從事著律學和法學的研究,而真正沿著法理學基本問題開展法理學研究的是哲理法學,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過設定一個先驗的“道德律令”而給出一個具有倫理主義含義的獨特的“法律”定義,他說:“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識的行為,按照普遍自由原則,確實能與他人有意識行為相和諧的全部條件的總合”。哲理法學后來為黑格爾發(fā)展到了頂峰,完成了一個建立在先驗論基礎之上的龐大的概念辯證法大廈,使后人望塵莫及。

最終把人們從法學辯證法沉思中喚醒的是偉大的美國現(xiàn)實主義法學家杰羅姆.弗蘭克,他以最極端的方式振聾發(fā)聵地說:“法律是不確定的、模糊的、多樣的,這種不確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確定性本身具有重大價值?!焙芏嗳穗y以接受弗蘭克給出的這樣的一個“法律”的定義,甚至誤認為這只是一種為推進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極端行為”。實際則不然,因為律學意義上的“法律”是很確定的、很清楚的,從未聽說過有哪個階級成為統(tǒng)治階級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統(tǒng)治天下的“確實的”“法律”來,而這么簡單的道理對于大師級的弗蘭克不會認識不到,那么弗蘭克為什么說法律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還“具有重大價值”呢?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的話,弗蘭克所講的“法律”正是法理學視域中的“法律”,它是一個“應然法(法)DD實然法(律)”的關系問題的集中和轉化形式,弗蘭克所稱的“不確定性”正是指二者(法與律)在互動中所形成的那種“張力”,或者說是矛盾對立面之間的辯證運動過程,這個過程本身確實是“不確定的”,而這個“不確定性”本身確實“具有重大價值”,因為它為法理學家們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許不會向人們提供實用的“科學知識”,但它是一種“智慧”(愛智)的維度,是對人的終極的關懷,是推動這個被層級化了的世界不至于過于專制的元動力。

如果說哲學是人文科學的“黃昏的貓頭鷹”,那么法理(哲)學便是法學知識大廈上的“黃昏之鷹”。闡釋學的研究告訴我們,研究主體不可能擺脫“前見”的影響進入研究,任何法學研究的“觀察判斷”都是歷史的、社會語境化的⑧。法理學的任務也許正是要對這些“判斷”的邏輯“前提”開展批判,通過不斷的“前提判斷”推動對人的關懷與反思,推動這個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實現(xiàn)自由和正義,朝著實現(xiàn)人在這個世界上“詩意地生存”之目標不斷努力。埃利亞斯在《文明的進程》中說過,社會發(fā)展的進程本身是沒有計劃的,或者說文明和國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進行的,由于進程沒有目標,所以也不可將“發(fā)展的進程”直接視同“進步的進程”。但發(fā)展的進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這一現(xiàn)象而言,能夠直接勝任此“導航員”職責的,唯有法理學。

關于法理學的范圍和功能。既然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是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那么就把那些本屬于實然法(律學)的領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運行等)交給律學,把那些本屬于應然法(法學)的領域(如法的本質、法的作用、法與其他社會現(xiàn)象等)還給法學。至此,法理學似乎已“無家可歸”了,恰恰相反,此時的法理學恰恰是“四海為家”,只有這樣,法理(哲)學才找到屬于她自己的任務和范圍,在探索、求證“實然法與應然法的關系問題”的過程中,全心全意地關注“人”。正如舒國瀅老師在他的一段訪談錄中所講述的:“法哲學的核心是對人的關注。關注當下人的生存狀況,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種方式對待人的問題。法哲學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學那樣起作用,它不告訴你如何決定的具體答案,并提供解決的辦法,但它能夠幫助人去深刻領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職業(yè)本身存在的問題,強化我們的懷疑意識和認識能力,追尋法律的終極意義,培養(yǎng)法律職業(yè)人的職業(yè)良知?!?⑨

最后,我想用鄧正來教授的一段話來暫時結束本文的討論:“我認為,盡管中國法學重建的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便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所的法律哲學”。⑩最終使法學在與其它場域發(fā)生互動關系的過程中擺脫“不思的”依附狀況,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未經許可 謝絕轉載)

注釋:

①參見目前多數(shù)教科書;

②張國華 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P405;

③劉金國 劉雙舟,《中國法理體系的演進及其啟示》,《政法論壇》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劉金國 舒國瀅主編,《法理學教科書》,P1 ;

⑥舒國瀅,《面臨機遇與選擇的中國法理學》,電子版

⑦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

⑧參見劉星,《法理學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一個疑問和重述》,電子版

⑨徐利英 陳虹偉 舒國瀅,《徜徉于法學與美學之間—舒國瀅教授訪談》,電子版;

⑩鄧正來,《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

第4篇

關鍵詞:概念和規(guī)律;必然性;創(chuàng)設情境;適用范圍

物理知識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是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它們是整個物理知識的基本組成元素,學好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并使學生的認識能力在形成概念和掌握規(guī)律的過程中得到發(fā)展,是物理教學的首要任務。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是人類在探索物理世界過程中,在大量觀察實驗的基礎上,運用邏輯思維的方法,把物理現(xiàn)象,物理過程的本質屬性加以抽象、概括形成的。任何概念和規(guī)律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都需要一個發(fā)展的過程,其發(fā)展、完善的過程不乏有過程的科學分析,研究方法的確立以及人文價值的體現(xiàn),這都是新課程標準的基本理念中的內容。

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的教學,一般要經過四個環(huán)節(jié):引入概念和規(guī)律的必然性,建立概念和規(guī)律的過程,討論概念和規(guī)律的適用性, 應用概念和規(guī)律解決問題的思路。

一、引入概念和規(guī)律的必然性

每一個概念和規(guī)律的引入都有它的必然性,當我們研究問題時用以前的概念和規(guī)律無法解釋時,這就為概念和規(guī)律的引入創(chuàng)造了必然性,例如:在引入速度時,根據(jù)學生的生活經驗,體育課100米賽跑,班里誰最快?汽車與騎自行車同時開始,哪個快?學生用時間或路程比較物體運動快慢,當甲同學跑150米用30秒, 乙同學270米用50秒,甲乙誰快?此時用時間或路程比物體運動快慢就不可行,就需要建立速度的概念來說明問題。

引入概念和規(guī)律的核心方法是創(chuàng)設物理情境,提供感性平臺,概念和規(guī)律的基礎是以感性現(xiàn)象為出發(fā)點,通過對具體的物理現(xiàn)象及其特性進行概括、提煉、歸納、匯總,才能形成概念,對于物理現(xiàn)象變化規(guī)律及概念之間的本質聯(lián)系進行概括、歸納,就形成了物理規(guī)律,因此,教師要給學生提供豐富的感性素材??梢赃\用實驗來展示感性素材的物理現(xiàn)象和過程,利用直觀教具,利用學生已有的生活經驗,以及學生已經學習過的知識來展示感性素材,讓學生從這些不同的運動過程中,找出共性,從而概括定義。為形成概念、規(guī)律而選用的事例,必須是包括主要類型的,本質聯(lián)系明顯的。

二、建立概念和規(guī)律的過程

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是人腦對物理現(xiàn)象和過程等感性材料進行科學抽象的產物,在獲得感性認識的基礎上,提出問題,引導學生進行分析、綜合、概括,排除次要因素,抓住主要矛盾,找出一系列現(xiàn)象的共性、本質屬性,才能使學生正確形成概念。如功的概念的建立,是通過大量的生活情景,引導學生找出這些過程的共性,即不論哪個過程,都要有一個力,且物體都沿著這個力的方向移動一段距離。從而提煉出“功”的定義,在對共性進行概括和提煉時,教師要有意識引導學生突出本質,摒棄非本質,才能建立起正確的概念與規(guī)律。

三、討論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的適用范圍

教學實踐證明,只有學生真正理解了的東西,才能牢固地掌握。因此,在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建立以后,還必須引導學生對概念和規(guī)律進行討論,以深化認識。一般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討論:一是討論其物理意義,二是討論其適用范圍和條件,三是討論有關概念和規(guī)律間的關系。例如對于歐姆定律的討論,首先應該讓學生知道歐姆定律研究的是電流與電壓、電阻的關系。而非電壓與電流、電阻的關系,或是電阻與電壓、電流的關系。其次要強調應用歐姆定律的對應性,這是學生特別容易出錯的地方,另外還要從電壓、電阻的作用入手說明電流與電壓成正比,與電阻成反比的內在聯(lián)系,只有把這三個方面的問題交代清楚了,學生在理解和掌握歐姆定律時才會少出錯誤。

四、運用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解決實際問題

學習物理知識的目的在于運用,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中,一方面要用典型的問題,通過教師的示范和師生共同討論,深化活化對所學的概念和規(guī)律的理解,逐步領會分析、處理和解決物理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組織學生進行運用知識的練習,要幫助和引導學生在練習的基礎上,逐步總結出在解決問題時的一些帶有規(guī)律性的思路和方法。其次,物理知識來源于自然,它又要服務于自然,使科學技術真正成為生產力。

第5篇

一、激發(fā)學生興趣,調動學習積極性

興趣是學生愉快而有選擇地探索某種事物的心理傾向,興趣是影響學習自覺性的最直接因素,是學生學習動機的體現(xiàn),是學生學習活動的推動力,因此教學中要注意激發(fā)學生的興趣,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創(chuàng)設良好的學習情境,讓學生有新異感

從學生的心理結構的基本要素來看,設置帶有啟發(fā)性的物理情境,是培養(yǎng)學生學習興趣的有效手段。一堂課的成敗,學生學習的情緒是一個重要的因素,為了創(chuàng)設一個良好的學習物理的情境,我們可以采用實驗觀察法,展現(xiàn)物理情境;講述小故事,造就物理情境;利用插圖、掛圖,創(chuàng)設物理情境;選用習題,再現(xiàn)物理情境;開展競賽評比,設置競爭情境;師生情感交流,激勵好學情境等等。

2.教學要有層次性,盡量符合學生的心理、思維的一般規(guī)律

任何學習活動,都要符合學生的心理、思維的一般規(guī)律,使學生不斷產生新的需要,而滿懷激情地繼續(xù)鉆研下去,因而有層次、成梯度的啟發(fā)式教學,能使學生的學習興趣不斷高漲,而有利于學生理解掌握知識。例如:深與淺是一對矛盾,但又是一個統(tǒng)一體,深是本質,是從教學內容角度來談的;淺是現(xiàn)象,是從教學方法角度來講的。所謂深,是指深入事物的本質,抓住事物的規(guī)律性,清楚闡述反映事物本質屬性的規(guī)律性知識,如概念、規(guī)律等。所謂淺,是指施教要淺顯易懂、生動有趣、明白清楚、引人入勝。一句話,教學過程要由淺入深,由簡單到復雜,層層遞進。

3.教學要使學生有成功感,使學生在不斷的成功感中保持旺盛的求知欲

學生的學習興趣能否持久,能否一浪高過一浪,關鍵在于能否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不斷看到成功,在精神上得到滿足,產生愉快的情感。只有使學生獲得成功感,才能進一步使學生產生新的求知欲,滿懷樂趣地繼續(xù)鉆研下去,使學生越學越想學、越愛學,學生能“學有所得”,內心就會充滿喜悅,就會不以為苦,就會有持續(xù)的求知欲望。因此,教學要千方百計在“學有所得”上下工夫。

二、教師要發(fā)現(xiàn)問題,設疑誘導

一個成功的教學過程,教師要有目的、有意識、有層次地步步設疑、導疑、解疑,學生則不斷地生疑、質疑、釋疑,教師在步步誘導、啟發(fā),學生在不斷深思、領悟,設疑成功了,就能推動導疑、解疑,因此要注意:1.教師的誘導啟發(fā),在于善于設疑。一場成功的文藝演出,往往一開始就把尖銳的矛盾沖突呈現(xiàn)在觀眾面前,緊緊扣住觀眾的心弦,使人欲罷不能。教學也是這樣,必須以疑引路,使學生產生強烈的求知欲,并把他們的注意力迅速吸引到所要研究的問題上來。大疑大進,小疑小進,無疑不進,要誘導學生發(fā)現(xiàn)問題、提示疑點、解決矛盾。2.激疑還表現(xiàn)在回答學生的問題上。教師要善于拒絕回答學生沒有認真思考過的問題,對于學生的提問不要一問就急于仔細回答,而要善于反問,讓學生先說自己是怎樣想的或者啟發(fā)他去思考。

三、實驗探究

第6篇

義務教育物理課程標準的三維目標,一是知識與技能、二是過程與方法、三是情感態(tài)度與價值觀,當前很多一線教師只關注知識與技能目標,而對另個兩個目標卻容易忽略。針對這一現(xiàn)狀,作者根據(jù)多年來的教學實踐,提出了初中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五步教學法,五步分別是情境激趣-問題驅動-活動探究-交流表達-練習評價。五個步驟環(huán)環(huán)相扣,時間分配合理。五步教學法既滲透了新課標的教學理念,又實現(xiàn)了三維教學目標,在實踐中還取得了優(yōu)異的成績,是一種值得推廣教學方法。

關健詞

課程標準;概念和規(guī)律;五步教學法

【中圖分類號】G32

初中物理概念和規(guī)律教學中,新課標一般要求應用科學探究法。但有的教師怕麻煩,簡化探究過程或根本上就不探究,直接告訴學生結論,然后就訓練學生解題。這樣做實際上是沒有完成物理教學目標,對學生的成長、社會的發(fā)展是有害的。現(xiàn)在考試也越來越注重過程與能力的考查。沒有親身經歷探究過程,沒有能力的提高,學生在考試中也考不出好成績。筆者在開始新課程改革時,也有這種錯誤認識,多年的習慣很難改過來。筆者懂得適者生存的道理,所以經過總結反思,逐慚形成自己的物理課堂教學模式:五步教學法。在教學設計和備課時,嚴格按照五步教學法的五步設計教學和準備素材,在課堂教學中亦嚴格執(zhí)行。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課堂中采用該模式組織教學,能很好地體現(xiàn)新課標的教學理念,并在全鎮(zhèn)和市的統(tǒng)測中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下面,作者就以《光的反射》和《摩擦力》為課例,對該模式的教學環(huán)節(jié)展開說明。以期達到拋磚引玉的功效。

五步教學法的第一步是情境激趣。由于現(xiàn)在90后的學生社會實踐少,見識少,很多物理現(xiàn)象根本沒見過或稍微聽說過,感性認識太少。增強學生感性認識,再過度到理性認識,才符合人類認識的規(guī)律。因此,創(chuàng)設物理情境,讓學生一看就明,并能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求知欲望,這是一節(jié)課成功的關健。物理現(xiàn)象選取的原則應盡量從身邊的物理現(xiàn)象入手。這樣學生更有興趣,例如,學生上學每天都要騎單車。象《運動的描述》、《速度》、《摩擦力》和《慣性》都可以從騎單車入手。學生感受比較少的物理現(xiàn)象,可以通過大量的清晰的圖片,或是高清視頻等多媒體手段,短時間內呈現(xiàn)給學生,這樣的效果也很好。如我在講授《摩擦力》這一節(jié)課時,一開始就讓學生觀看視頻《身邊的摩擦現(xiàn)象》,學生觀看很認真,這么多發(fā)生在身邊的摩擦現(xiàn)象和人們對摩擦的應用,激發(fā)了他們的學習興趣與求知欲望,達到了情境激趣的目的,也體現(xiàn)了從生活走向物理,從物理走向社會的目的。

五步教學法的第二步是問題驅動??茖W探究能力的第一個要素就是要求學生能從日常生活、自然現(xiàn)象和實驗現(xiàn)象中發(fā)現(xiàn)與物理學有關的問題,并能書面或口述發(fā)現(xiàn)的問題。發(fā)現(xiàn)問題是活動探究的前提。因此,結合教學目的,教師要善于提出問題,或是引導學生發(fā)現(xiàn)問題。情境引出的問題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設問時,可以通過老師黑板板書、投影顯示或是學生自己記錄都可以。這些問題就是下一步活動探究的主線。在《光的反射》一課中,我情境激趣和問題驅動就很自然,我選的例子是:有時調皮的學生會一拿一鏡子把太陽光反射到黑板上,師生的身上,讓反射光點在教室四處移動,以吸引同學的注意力。學生的注意力和興趣就很快調動起了,這時,直接提問:這是光的什么現(xiàn)象?同學們很快會說出,這是光的反射現(xiàn)象。同時,教師恰到好處地在黑板上畫出光的反射圖,學生很容易接受。并且,實時提出問題,你們是怎么做到讓反射光在教室亂竄的?學生很快會說出通過轉動反射面。想把光射到哪,都可以通過反射面來實現(xiàn)。這說明光的反射是有規(guī)律的?什么規(guī)律呢?引入本節(jié)課的重點-探究光的反射規(guī)律。在《摩擦力》教學中,學生觀看完《生活中的摩擦現(xiàn)象》后,因本節(jié)課,涉及的知識點比較多,我讓學生提出想要知道的問題。并記錄下來。通過分組合作,每一組解決一個問題,然后讓他們表達交流。實現(xiàn)了協(xié)作解決問題的目的。

五步教學法的第三步是活動探究。這里,我把科學探究要素中的猜想與假設、設計實驗與制訂計劃、進行實驗與收集證據(jù)統(tǒng)稱為活動探究。這是因為,在課堂教學實踐中,科學探究可涉及所有要素,也可只涉及部分要素。教師要根據(jù)教學內容、教學目標和教學時間靈活取舍。為了提高課堂教學的有效性,教師應站在一個高度來處理各個教學環(huán)節(jié)。例如在《光的反射》一課中,學生只需要簡單的猜想,利用提前準備好的器材,設計實驗,找出反射光線與入射光線及反射面之間的關系。在《摩擦力》這一節(jié)中對于不同層次的學生就要采取不同的教學方式。基礎好的學生可以讓他經歷探究的所有要素?;A差的學生當然就需要教師引導他們一步一步的探究,有時還要降低對他們的要求,以其基本完成教學目標。

五步教學法的第四步是交流表達??茖W探究最后的兩個要素是:分析論證、評估、交流與合作。實際課堂教學中,教學一般用交流與表達代替了上面的兩個過程。交流與表達非常重要,因為它既是強化知識的過程也是提高能力的過程。教師絕不能越殂代庖,只有學生自己加工的語言學生才能理解和牢記。學生之間互相表達,多次重復也能強化學生的記憶。同時也能讓學生學會表達和交流,實現(xiàn)第三維教學目標。

五步教學法的第五步是練習和評價。從生活走向物理,從物理走向社會,這是新課標的重要理念。物理知識、概念和規(guī)律,要用來幫助人們理解和解釋生活中的物理現(xiàn)象,解決生活中存在的物理問題?,F(xiàn)學現(xiàn)用比學了以后隔一段時間再用的效果好得多?,F(xiàn)學現(xiàn)用,可以強化知識,更全面理解知識,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練習完后要有小測。以實現(xiàn)評價功能。沒有評價,教師就不知道一節(jié)課的教學效果,學生也沒有約束力。這對于平行班的教學尤其重要,評價的結果也是對學生針對性教育的重要依據(jù)。

時間安排原則,以一堂40分鐘的課為例:復習(3分鐘)—情境激趣(2分鐘)—問題驅動、活動探究、交流表達(共25分鐘)-練習和評價(10分鐘),這樣的時間安排是最合理的。通過精心設計和精心準備素材,控制教學時間和節(jié)奏并不難。

第7篇

一、發(fā)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提高學生學習歷史的積極性

歷史課上講得生動有趣,能激起學生學習歷史的興趣,但這種興趣仍處于自發(fā)興趣階段,而自發(fā)興趣是難以持久的,因為人的心靈深處都有一種根深蒂固的需要,即希望自己是一個發(fā)現(xiàn)者、研究者和探索者。在初中學生的精神世界里,這種需要尤為強烈。如果這種需要長時間得不到滿足,他們的學習興趣就會消失。因此,要將自發(fā)興趣轉變?yōu)樽杂X興趣,就必須設法將教學的主體――學生置于“發(fā)現(xiàn)者”“研究者”“探索者”的位置,積極引導學生去發(fā)現(xiàn),去研究,去探索。只有這樣,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才能得到保持。

二、分層施教,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

初中學生兩極分化現(xiàn)象比較嚴重,學情比較復雜,歷史教師必須貫徹因材施教的教學原則。對學生分層的前提是教師要對全體學生有全面的了解。這是因為學生的基礎情感、能力是有差別的,同是愛好歷史的學生,也分別對人物、戰(zhàn)爭、科技、經濟、文化、國別等內容各有所好。分層次就是要兼顧這些因素,使每個學生不同的內在潛能都得到充分發(fā)揮。分層教學不僅指在課堂教學中講述、自學、提問、解疑等環(huán)節(jié)兼顧不同層次的學生,還指課前預習、課后輔導、作業(yè)和考核等各個方面都分層安排,使每一個層次上的學生都能夠接受,都有所發(fā)展,都能夠得到成功的快樂。這種成功又是一種人格力量的體驗,可以激發(fā)學生的自信心,并遷移到整個歷史教學過程中,從而大面積提高教學質量。

三、多途徑激發(fā)興趣,樹立學生學習歷史的自信心

要想提高歷史教學質量,歷史教師首先必須要激發(fā)學生的學習動機,調動學生學習歷史的內驅力。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興趣是學生樂于求知的前提。美國現(xiàn)代著名心理學家布魯納說過:“學習的最好刺激,乃是對所學材料的興趣。”要讓學生對歷史課有興趣,就得使學生感覺這個學科值得學。要做到這一點,歷史教師就要結合社會上和學生中的熱門話題進行教學,使教學內容聯(lián)系社會實際,聯(lián)系國際實際和學生實際。例如,針對目前中國和日本、菲律賓國際關系緊張的現(xiàn)實,可以介紹黃巖島事件和事件,并結合史實向學生說明黃巖島和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由于這些問題學生很關注,它就會像磁石一樣吸引住學生,激發(fā)起學生的求知欲望。

眾所周知,歷史學科并不是所有的教學內容都是生動有趣的。但對教師來說,應該靈活處理教學內容,善于捕捉激發(fā)興趣的有利時機,使每一個內容都讓學生感到趣味盎然,使每一節(jié)課都讓學生流連忘返。要使歷史課變得有趣味,有吸引力,那就得整合教材內容,巧妙地使歷史感和現(xiàn)實感融為一體,使歷史教學具有時代氣息,讓每一個學生都深切地體會到:歷史就是一面鏡子,有了這面鏡子能知興衰存亡,能明是非,辨美丑,知善惡。例如,在教學“王安石變法”這個內容時,可以讓學生討論王安石變法的內容是什么、變法的意義是什么、變法失敗的原因是什么,在此基礎上引導學生思考王安石變法和當今的法制建設有什么區(qū)別,有什么借鑒意義。這樣,學生就會認識到:只有懂得了歷史的昨天和前天,才能正確地認識今天,才能眼觀時代風云,正視現(xiàn)實的改革,展望并創(chuàng)造美好的未來。

四、及時反饋,強化訓練,培養(yǎng)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

知識的應用和能力的增長基本上是同步前進的。為提高學生的能力,隨著教學進度,要精心設計習題,力求習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夠突出重點,抓住關鍵,攻克難點,促使學生達到觸類旁通,舉一反三的目的。習題還要有新意,避免簡單、機械地重復。要讓學生通過諸如選擇、填空、材料解析、識圖填圖、列舉、問答等題型的訓練,不斷提高學生的識記、理解、分析、綜合、歸納、比較、概括、評價和論證等方面的能力。學生通過這種自我反饋,能發(fā)現(xiàn)自己在掌握知識中的缺陷,并檢查出自己各方面能力的高低,從而促使自己更好地掌握和鞏固所學的歷史知識,進一步改進學習方法,提高能力,發(fā)展智力。通過這種信息反饋,教師可以檢查自己的教學效果,及時發(fā)現(xiàn)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改進教學方法,使學生當堂學習,當堂消化,當堂鞏固,教師當堂指導,當堂檢查,當堂矯正,真正減輕學生的課外負擔,提高教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