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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害人因可歸責于他人的事由而增加未來罹患疾病風險但現(xiàn)在尚未發(fā)病的情況下,允許其提起將來醫(yī)療檢查費用之訴具有正當性。對此種損害賠償雖有諸多批評,但這些批評均指向其可行性。通過借鑒美國的經(jīng)驗、教訓設置妥善的限制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揚長避短,充分發(fā)揮侵權法的救濟功能。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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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刊號:1002-3194
國內刊號:37-1104/C
國際刊號:1673-7865
國內刊號:35-1290/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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