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真德秀的法律思想可以從法律本體和法律運行角度展開。從法律本體來看,他在存在論上強調理學對法律的根本影響,天理、禮、圣人與法律的關系等這些不同理念強調了法律觀念中的不變要素;又在功能論上強調明刑弼教和以法律制約權力。從法律運行來看,他強調立法需順人情,而且要以人情為指導適時修改法律;執(zhí)法要善于任人,不僅要正君心、從國家層面選賢任能,而且非常注重與民眾生活聯(lián)系密切的基層吏治;司法則根據獄、訟的差別,在獄事上既要恤刑、清獄犴,又要適時適用刑罰;在訟事上則根據具體事件的不同適用息訟原則和公正原則。在評價他的法律思想上,應以理學與實踐交叉的觀點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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