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航安檢現(xiàn)場禁止拍照”是多年來民航安檢工作經驗的總結,上升為制度要求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但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機場安檢部門為此頗為苦惱。從法理上看,該要求規(guī)范結構中的“制裁”要素存在“裁量”空間,同時,機場安檢與機場公安在“擾亂秩序”認識上的分歧也為問題的處理帶來了不確定性。其深層次原因在于《民航法》和《民航安保條例》的滯后,給下位法的修訂帶來無法克服的法理障礙,因此,加快《民航法》和《民航安保條例》的修訂進度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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